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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私刻公章,以单位名义借款,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1月1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先生等5名诈骗受害者起诉中国人寿财险瓯海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一案。原告认为,人寿财险在单位高管诈骗一案中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共同赔偿他们的受骗款项750余万元。
蔡某是温州市区人,曾在温州多家保险公司任职。2015年底至2019年1月,蔡某通过伪造单位印章,虚构所谓的保险业“垫资服务”,以高利息向同学朋友等人骗取款项。诈骗所得基本被其用于网络赌球、还本付息等。至2019年案发时,蔡某共骗取25人2220余万元。
案发后,蔡某接到民警电话主动投案。去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18年6月以来,蔡某入职人寿财险,先后担任该公司瓯海区支公司副经理、温州中心支公司车行业务部副经理。在陈先生等受害者看来,蔡某未能清偿的诈骗款项主要发生在这一期间,而人寿财险疏于监管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垫资业务”是保险行业内存在的一个操作潜规则。蔡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供述称:“在我的业务范围内,有跟汽车4S店之间存在保险业务的往来,保险公司通过4S店办理的保险,4S店会将保险资金滞留1~2个月,这些资金必须由保险业务员先垫,所以我们会自己想办法以各种途径来弥补这块资金的需要。”
“正是靠着这个垫资需要的借口,蔡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人寿财险公司的名义在社会上签署垫资协议,开展巨额融资活动,还屡屡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一位受骗者告诉记者,其间有人打电话向车行进行过求证,发现确实有这样的垫资业务,因此放心地将存款借给蔡某。
今年5月,陈先生等多名受害人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国人寿财险瓯海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他们认为蔡某的借款是职务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要求人寿财险偿付蔡某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借款和利息。
鹿城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中也明确认定:人寿财险瓯海支公司的车险业务存在业务员“代垫保费”的情形。法院认为,业务员“代垫保费”为蔡某施行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人寿财险瓯海支公司与人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对业务员疏于管理,应从本案诉讼中吸取教训,树立社会责任感,加强监管力度,有效遏止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过错、疏于管理,部分受害者不久前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将中国人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和瓯海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款项750万余元。
11月1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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