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10-1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鹿城区关于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领域涉黑恶及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
为维护全区住宅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打造小区优美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区扫黑办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房管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领域乱象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领域涉黑恶及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重点整治内容
壹
涉黑涉恶行为
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破坏他人财产、侵犯人身安全的“黑中介”“黑物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插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
在小区建筑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强揽工程的。
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垄断业主委员会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专项维修资金的。
贰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所在街镇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叁
业主委员会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的。
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
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接受属地街镇指导的。
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换届小组,上门向业主征求意见的。
业主委员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线索举报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线索:直接到所属街镇、社区或当地派出所向办公人员举报。
涉黑涉恶线索:拨打区公安分局电话18057781110或区扫黑办电话0577-88030149。
举报奖惩措施
为了深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社会各界主动检举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领域涉黑恶及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单位及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