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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妻子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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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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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老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搬离住所,没有收入来源的妻子因此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3200元/月,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


1998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一直在辽宁省居住。两人都是二婚,在此之前已各自生育三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登记结婚时,丈夫王某已办理离休手续,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000余元,妻子李某没有收入来源。起初,二人相敬如宾,日子也过得和和美美,可之后却因性格不和,不时发生矛盾和争吵。
2017年1月,王某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帕金森综合征等多种疾病。王某出院后,由于和李某感情不和,加之身体原因,王某的子女将他接回老家平阳居住。
王某回老家后,李某一下没有了生活来源,她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2017年1月起的扶养费,每月3200元。
庭审中,王某答辩称自己和李某感情不和,自己生病后,李某也未尽心照顾。目前需保姆照顾,医药费、保姆费用等支出压力大,无法再承担李某的扶养费,且李某自身也有20万元的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一方有困难需要扶养时,另一方需要承担扶养义务。现被告王某患病,需他人照顾,李某作为配偶未履行照顾义务。原告李某称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但其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可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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