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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出“新规”来了!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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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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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相较于现有政策,“新规”在产业范围、区域布局、产业用地标准、产权分割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调整细化和完善提升。该《实施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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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检验、认证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和总部用地。《实施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旨在进一步优化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细化产业准入与土地开发利用要求,强化项目用地供后管理,从而推动我市创新型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新动能转换。
《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根据《温州市区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创新型产业涵盖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等数字经济产业,以及电气、鞋业等传统产业。规划布局上,在现有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五大创新型产业重点平台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在炬光园工业区、鞋都三期、高新区农业示范单元等产业片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布局一定量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控制在各区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实施项目遴选,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明确用地的产业类型及用地标准,并组织对申请用地的创新型产业项目进行准入遴选。申请用地50亩以上(或计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纳入重大产业项目“过堂制”机制进行遴选。
《实施意见》还强化了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标准地政策及相关要求,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明确载明项目开发利用及产权管理的控制性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约定达产验收期到期后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创新型产业用地的达产验收考核对象为土地供应对象。达产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标准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执行,并由属地政府( 园区管委会)按标准地相关要求落实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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