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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司机无证开工撞死工友 平阳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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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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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夜晚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司机操作机臂不慎碰撞工友,致人死亡,这场事故的背后谁该负起责任?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9年2月间,霍某受挖掘机机主何某雇佣,到平阳县水头镇某村的一处工地上,从事挖掘渣土、鹅卵石等填方材料工作。该工程的负责人是卢某和潘某,潘某还雇佣余某负责运输填方材料。
2月22日晚18时许,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头中队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有工地照明设备简陋违规施工,到工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后,责令霍某和余某停止施工。然而,待执法局工作人员离去后,工地负责人卢某却指令二人继续开展作业。
当晚20时30分许,因天色已晚,工地光线十分昏暗。霍某驾驶挖掘机时,未确认四周安全,在操作挖掘机机臂时,撞上了正爬上工程车车斗的余某,导致余某死亡。事后经调查,霍某并未取得挖掘机操作证。
2020年6月23日,法院以霍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但事情还未结束,在民事方面,余某的家属将司机霍某、挖掘机主何某、工程负责人卢某和潘某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60万余元。
庭审中,何某及霍某的委托律师到庭,工程负责人卢某和潘某未到庭。
被告何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他表示自己虽然雇佣了霍某,但卢某和潘某是实际工程负责人,他们在收到行政执法局停工通知后,却未停止施工,应对此负责;另死者余某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霍某系何某的雇员,其在未取得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因重大过失造成余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霍某需承担50%责任,何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卢某和潘某要求在晚上进行挖掘作业,对现场未采取必要的警示、安全措施,对损失结果的造成存在过错,分别承担10%、15%责任;死者余某在灯光昏暗的情况下私自爬上工程车车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25%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原告余某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31.03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霍某、何某赔偿原告65.53万元;被告卢某赔偿原告13.11万元;被告潘某赔偿原告19.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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