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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涉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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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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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8月3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责令被告为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据悉,这是全市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吴某携网具、播放器及简易音响等工具,前往苍南金乡镇东田村一处农田,利用播放鸟类鸣叫声的方法捕捉鸟类。完成捕鸟作业后,当日10时40分许,吴某在返程途中遭遇交警设卡,于是逃离并将捕获的鸟类遗弃在该镇南洋村沙场。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60只鸟类均已死亡,其中北红尾鸲3只、叽咋柳莺3只、灰头c254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19年11月,吴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然而,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被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原状。吴某承担刑事责任之余,他要如何弥补其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为此,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由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8月31日,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经合议庭合议,被告吴某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7.8万元,并要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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