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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法院麻永和法官:公民依法上访以寻衅滋事定罪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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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鹿城法院麻永和法官:


     刚才我认真看了一下温州公民周春芳的帖子:《浙江温州法官不懂法还是看不懂《信访条例》 喊你再去读法律》。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71601&extra=page%3D1


    本人才疏学浅,感觉实在看不懂你鹿城法院《2019浙0302行初78号》判决书,也看不懂鹿城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特此麻法官不吝赐教。


   其中文章云:


    近日,温州访民周春芳控诉法官滥用职权,要求中央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他因2019年9月13日,浙江省温州访民周春芳、陈秀琴去北京上访,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访民周春芳被遗回温州市就被鹿城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


   最终,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以寻衅滋事的理由,对依法上访的公民作出了五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民依法将上述官司打到鹿城法院,遇到你这个“青天大老爷”,结果你判百姓败诉。详见《2019浙0302行初78号》判决书。


    我看了半天,看不懂其中的法律奥秘。一个合法的百姓,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去上访,怎么就莫名其妙的变成“寻衅滋事”了?上述鹿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说明“百姓依法上访变成寻衅滋事”的国家法律依据。因此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不能认定百姓上访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鹿城公安局,是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解释权。这个单位没有权力非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定义,更不能非法扩大“寻衅滋事”定罪的法律外延,将百姓依法上访,作为寻隙滋事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中国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是“罪责法定”,而不是“罪责警察定”。国家法律没有说公民依法上访是“寻隙滋事”行为,鹿城公安局就不能将上述温州公民定罪 !


     目前中国所有法律,没有法律说“依法上访是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有这样的立法条文,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鹿城公安局、鹿城法院依法举证说明“该国家立法条文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百姓依法上访,却被定性“寻衅滋事”,拘留五天,打官司也大不赢。因此请问麻法官:在中国,哪个国家法律说百姓依法上访按照“寻衅滋事”定罪?请你如实说明中国国家法律 立法条文。


       如果没有上述立法条文,你怎么可以对合法的温州公民定罪处罚、行政拘留五天?你怎么可以判决维持鹿城公安局的行政拘留?


    当然了,如果你们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都是法盲,或者您也是“葫芦法官断葫芦案”,就不用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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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个城市,如果合法的公民,可以被莫须有的罪名所定罪、并拘留5日,那么温州900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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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的信访干部常说:人无难处不上该。若不是事有不平,谁吃饱了撑得愿意去上访呢?“寻衅滋事”不可滥用,这应引起决策层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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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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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寻衅滋事”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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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明珠暗投 发表于 2020-9-1 21:21
“寻衅滋事”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你和畜牲讲罪名,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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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温州公民周春芳一个人的不公正、以莫须有罪名定罪的处罚,就是对温州900万公民合法权益的威胁!

   今天,鹿城法院可以如此莫须有罪名对待周春芳,明天他们就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对待温州900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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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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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管如何,执法者应该给出解释,要不我们建设法制国家就是一句口号。。。。。希望我们能 公平 公正的法制面前享受改革带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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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法制,现在居然出现以“莫须有”的罪名抓人、拘留的情况,而且官司也打不赢,这样的社会,还有安全感吗?还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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