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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廊桥保护立法又有这样一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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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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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这也是该《条例》继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送审稿之后公开的第三版修改稿。与前稿相比,此次修改又提出了廊桥保护新思路:设置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泰顺廊桥日常管理、加大廊桥知识宣传推广、加强新廊桥保护。
今年3月,《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正式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开启“廊桥保护立法”进程。随即,泰顺县成立廊桥保护立法调研领导小组,4月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其在走访调研等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核修改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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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级保护、建设控制地带、传统技艺传承、八项禁止行为
泰顺廊桥拟采取四大保护措施
记者比较发现,条例草案条款从草案送审稿的27条减少至24条,整体修改幅度较小,其中廊桥保护机制、保护范围等核心内容全部保留,主要涉及四大保护举措,具体如下:
一是拟实施廊桥分级保护,设置文保点。由于泰顺廊桥的建造年代和建造技艺存在差异,根据保护价值和程度的不同,条例草案明确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这两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等级划分,实施分级保护。“在泰顺现有的32座古廊桥中,目前只有19座被列为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含15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座被列为泰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剩余的则是非文保单位。此外目前还有30座新廊桥。”泰顺县人大法制监察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廊桥保护,条例草案第八条提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依法实施保护”。
二是拟对廊桥周边环境实施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条例草案提出,泰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可以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确保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同时还提出,根据保护利用需要可以划定风貌协调区,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并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古村落以及所依托的自然景观,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三是明确实体保护与技艺传承并重。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同时提出,泰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取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等六项举措来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四是提出廊桥保护八项禁止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和罚款标准。条例草案提出了禁止在廊桥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损毁、擅自拆除泰顺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买卖、置换泰顺廊桥建筑构件等,还确定了违反后的处罚标准。

日常管理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现代新廊桥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廊桥保护三大思路
相较于前稿,此次条例草案也调整了部分条款细节,提出了一些新思路。
一是针对当前泰顺廊桥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未落实导致保护流于形式的问题,条例草案在修改中将原先条例草案送审稿中“确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廊桥保护责任人,履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组织修缮,落实安全措施,宣传廊桥文化等义务”的规定调整为“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泰顺廊桥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泰顺廊桥日常管理”。对这一调整,负责该条例草案修改的市司法局立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时不少人大代表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来承担廊桥日常维养,既不专业也增加了乡镇的负担;应该由县政府设立专门、专业的机构雇佣专人进行维养,所以我们在修改时有了这样的调整。”
二是针对廊桥保护宣传不够、社会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条例草案新增第七条规定,即“泰顺县文物、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廊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将保护泰顺廊桥纳入村规民约”。
三是针对那些现代新廊桥未纳入保护的问题,条例草案新增规定,要求“泰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泰顺廊桥专题调查,评估廊桥保护现状,征集发现保护对象。对新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该条例草案初审通过后,将提交法工委进一步审核修改,预计将于今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后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
廊桥如何保护 人大代表建言献策

在8月20日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人大代表们纷纷为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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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民盟温州市委会主委 胡荣党:
廊桥保护时应注重科学治理所在河道
自古以来,泰顺廊桥多建在河道的狭窄处,且大多数廊桥损毁原因也是水毁。廊桥最怕水,所在河道治理不好,对廊桥来说就是安全隐患。可是我看到,此次条例草案中对这方面措施还没有制定性的设计和考量。所以,我建议条例增加加强廊桥所在流域河道治理的内容,比如对廊桥上游河道进行水流分流,以改善河道功能,减小对廊桥的冲击等。同时,廊桥所在流域上游的水利工程建设也应当科学规划,充分征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我认为地方立法应该对上位法中不明晰的内容予以细化和具象化,更贴近地方实际。所以我希望,泰顺廊桥保护立法时应更细致,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明确针对历史文化价值、重要性不同的廊桥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案及措施;二是对于廊桥技艺、传承人保护出台更细致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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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浙江省龙港中学校长 林敏:
廊桥保护应该增加“抢救第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我觉得在此次条例中也应该把“抢救第一”加入廊桥保护原则中。因为廊桥现有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正如此前被洪水冲毁的廊桥,其问题的根源我认为并不在于洪水,而在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合理的维养和保护。试想古廊桥历经百年,经历过多少洪灾,肯定有比那次大的,可为什么现在毁了,说明保护、管理都没跟上,承受力达到了极限。
因此,我建议我市应该抱着抢救的心态加速对廊桥的保护,具体有三方面的建议:一是扩大文保点的范围,不仅应该把未纳入文保单位的古廊桥列为文保点,那些现代建造的,没有历史价值,但有文化、艺术价值的新廊桥也应该列入文保点,保护起来。二是明确县、乡、村三级在廊桥保护上的具体责任,形成三级保护合力;我也支持其他代表提出的“可以为每一座廊桥成立一个管委会”的建议。三是进一步明晰廊桥的产权归属。因为当前廊桥的产权归属非常混乱,一些村由于廊桥是古代乡贤出资建造便将其视为村集体财产,将廊桥部分出租给商户用于经营活动,不利于廊桥保护。所以我希望将廊桥产权收归县政府,实施统一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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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尽快立法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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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催生保护法规是好的,只是说的基本上是套话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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