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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向妻子、岳父借款70万元,因为一直未还,被两人告上法庭。
2019年5月,陈某的舅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70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因此陈某和妻子张某(化名)商量。张某本有些犹豫,但陈某表示,这笔钱就当是他自己借的,到时再让舅舅刘某和他的公司作担保在借条上签字。
陈某都这样说了,张某也不好再拒绝,但自己手头只有20万元。为了帮助丈夫,张某找了自己的父亲老张(化名)帮忙借款50万元。事后,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并由陈某的舅舅及其公司签字担保,但借条上出借人仅写了张某。
借款期限到了,陈某却迟迟没有偿还借款,夫妻两人经常为了这事吵架。为了要回借款,张某和父亲老张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陈某还款,陈某的舅舅刘某和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陈某称,借条上出借人仅有妻子张某的名字,所以他和岳父老张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张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根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妻子陈某无权要求自己还款。
张某又表示,借款时,父亲老张将50万元借款直接汇给了陈某,陈某是明确知晓的。涉案70万元借款,系自己与父亲老张按份出借,其父亲出借款项为50万元,自己出借款项为20万元。
平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鉴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尚是夫妻关系,且两者之间仍有其他家庭经济纠纷待处理,该20万元以另案处理为妥。
借款时,原告老张将50万元借款直接汇付给陈某,且张某确认自己与父亲老张系按份出借,法院认为老张与张某之间构成委托关系,老张对其出借的50万元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陈某与老张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老张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刘某及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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