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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织纹螺有毒性,以为贩卖的量不大,应该不会被抓。”6月29日,被告人敖某、陈某、朱某因贩卖织纹螺被依法审判,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今年以来,乐清法院审结9件因被告人贩卖织纹螺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加锥螺、麦螺、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体内含有麻痹性神经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法律禁止贩卖织纹螺。
敖某、陈某、朱某是乐清市城东街道某村村民,2019年6月,她们将其先前陆续从乐清市胜利塘海涂上捡得的织纹螺简单处理煮熟后,在明知织纹螺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拿到菜市场上贩卖,后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时查获,分别当场扣押了2.5至3.5公斤不等的织纹螺。经鉴定,这些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
乐清法院认为敖某、陈某、朱某明知织纹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她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乐清法院法官提醒市民,织纹螺具有毒性,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贩卖织纹螺为法律所禁止,售卖织纹螺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不食用织纹螺,如若发现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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