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16号)
关于禁止举办2020年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今年疫情防控要求,决定暂停举办2020年端午龙舟活动。现就我区水域内龙舟管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我区范围内的传统龙舟全部停划;竞技龙舟停划30天(停划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视疫情形势,再对竞技龙舟有条件有序开放。
二、公安、海事、行政执法、文广旅体、生态环保、港航及各属地街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过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划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1日
12日上午,鹿城区召开全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暂停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据了解,鹿城各街镇将成立龙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统筹安排好管理力量,紧抓管理不放松,不仅要做好岸上安全防范工作,安排人员力量做好岸上巡查,在龙舟下水点设置警戒线,严禁民间龙舟在停划期间下水,也要加强水面巡逻和交界处卡点管理工作,做到水岸兼顾的安全监管。同时会同辖区派出所,在与瓯海、龙湾交界的水域卡点落实警戒工作,确保禁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中考期间,鹿城将加强巡查人手,严禁违规下水,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禁止大声喧哗,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应考环境。
瓯海
瑞安
记者6月9日从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获悉,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并暂停举办体育竞技龙舟活动。
据悉,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继续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的通告》指出,今年我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包括开龙舟鼓,建、修、借、租、买龙舟,组织龙舟上水,竞划民间龙舟等。同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借建造龙舟或划龙舟的名义进行寻衅滋事、封建迷信、强制摊派、变相敛财等活动。
《通告》指出,各有关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工作机构,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坚决制止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行为。公安、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禁划龙舟管理工作。不听劝阻、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建议各地,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营造浓厚的端午节文化氛围,促使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和全力支持市政府禁划龙舟的决定,积极配合做好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
平阳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的通告
鉴于我县历史上民间划龙舟活动存在封建迷信、打架斗殴、强行摊派、变相敛财等现象,增加了村级集体经济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包括开龙舟鼓,建、修、借、租、买龙舟,组织龙舟上水,竞划民间龙舟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借建造龙舟或划龙舟的名义进行封建迷信、强制摊派、变相敛财等活动。
二、各乡镇、社区、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工作机构,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公安、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乡镇做好禁划龙舟管理工作。
三、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及社区、村(居)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禁划龙舟的意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营造浓厚的端午节文化氛围;广大群众应充分理解和全力支持县政府禁划龙舟的决定,积极配合做好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
四、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今年继续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包括传统龙舟和小龙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 6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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