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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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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六)

敝人因不服(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检察院申诉窗口递交刑事申诉状。
三万言刑事申诉状,罗列裁定书主要认定事实错误五处,适用法律错误两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处,本案相关事实与所谓“罪行”、“证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十一处,及反驳裁定书其他认定,共提供三十份证据(现又增加八份证据),完全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裁定书定罪的五个贴中八句话(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绝非编造虚假信息,遑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在2019年12月6日收到浙检一部刑申审通【2019】18号,竟对三十份证据、三万言申诉状视若无睹,不予复查!浙江省检察院只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而对刑事申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新证据完全置之不理!这也叫审查?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只是走过场。原审法院是认定事实有误、有罪证据不足判我有罪,现在申诉机关不但无视认定事实错误、有罪证据不足,还无视完全可以证明我本无罪的新证据
难怪,难怪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敝人因言获罪不能靠事实证据洗冤,那还能靠什么?难道要靠出现新政府?明明没有杀人,都会有“证据”证明有杀人,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公检法都会一致认为是凶手,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家属多次申诉法院和检察院都会置若罔闻,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但生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法律终生申诉!现在浙江省高院申诉阶段。
而浙江省检察院在受理后九个多月才作出审查结案决定,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之规定,这暂且不提。鄙人另就本案事实一一质问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市中院、龙湾区法院于后:
五、按判决书,申请人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基础构成要件是因为网贴中八句话属于编造虚假信息: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而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没能举证,而没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在上诉状中、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反而都已经对被控的八句话进行了举证(其实原贴中都已有阐述),二审法官不能证伪,无法反驳,就当没看见,依然故我,自说自话,肆意攻击申请人的评论或看法此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前四句已于《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五)》驳斥,再论后四句如下:
1、在省高院《解答》发布前,永嘉法院就已经多次刁难申请人,不让代理
申请人黄志霄在“涉罪”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提到,永嘉县法院行政庭不让申请人为吴晓叶代理的借口是浙江省高院审委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于2013年12月31日的《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而二审裁定书却说是浙江省高院行政第一庭发布于2016年7月28日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也不知从何说起,以何为证?尽管如此,申请人在申诉书第六部分中也已经予以驳斥。
另外,在该《解答》发布前,即2016年7月28日前,永嘉法院就已经多次刁难申请人,好几次不让申请人为陈巧勇夫妇代理。如2016年6月23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4号(证据29)、2016年6月24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8号(证据30)、2016年7月18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71号(证据31),在本案卷宗中,2017年7月21日,永嘉县法院行政庭长林玉喜居然对侦查人员称“一个很明确的标志就是陈巧勇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5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在2016年7月28日之前吴晓叶和陈巧勇的案件都是黄志霄代理”,显然是伪证。尽管原告陈巧勇与申请人向该院行政庭递交公民代理推荐函、授权委托书(卷宗中应该有备案),再三要求代理,该院就是不允许。还有2016年11月4日开庭的案号(2016)浙0324行初120号,即在2016年7月28日之后还有让我代理。可见,绝非林玉喜所捏造的“7月28日后都不是黄志霄代理”!铁证如山!
为此,陈巧勇甚至于打算撤诉,因为他请不起律师,又怕自己开庭时丢脸。陈巧勇小学毕业,不要说不懂法律,还毫无口头表达能力,如申请人当时在答辩状中所说“陈巧勇生活在社会底层,无财无势,不烟不酒,平日少言轻语,地道的农村老实人一个”。在庭上,甚至把申请人为他事先准备的当庭辩论材料都念错。(2016)浙0324行初58号开庭日,只能坐在旁听席上的申请人曾发短信提醒原告席上的陈巧勇(当时审判长林玉喜看到后就警告申请人不许再发短信)。
由此可以知道,至少在2016年7月28日该《解答》发布前,永嘉法院已经在刁难原告和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代理权。永嘉法院不让申请人代理这三件行政案的借口当然也不是还没发布的该《解答》,而是申请人在“涉罪”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中提到的“《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
2、在永嘉法院这三次不让申请人代理的同时,有时又随意让申请人代理其他行政案。
同一时间段的2016年4月8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21号(证据32)、 2016年7月5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61号(证据33)的案子,经多次交涉,又允许申请人代理。足证申请人所说“非法刁难”、“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不但有事实依据,还有法理支持,并非编造虚假信息!  
3、即便是省高院该《解答》发布后,不但乐清市法院、温州中院也未参照执行,连浙江省高院自己也未参照执行,永嘉县法院参照执行后又曾不参照执行。
在该《解答》发布后,温州市中院从来没有参照执行过, 2016浙03行终228号、浙03行终字254号、2016浙03行终384号、2017浙03行终3号、2016浙03行终391号也都还让申请人代理。以及乐清市法院也是让申请人代理,案号(2016)浙0382行初76号。
不但如此,省高院该文件连省高院行政庭自己都没有参照执行。2017年6月,吴晓叶因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254号行政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社区推荐函委托申请人为其公民代理,省高院当即同意认可,案号为(2017)浙行申197号。
假设如二审裁定书所说,永嘉县法院在参照执行省高院该《解答》并无不当,那么温州市中院、乐清市法院、浙江省高院不参照执行呢?
何况,永嘉县法院在参照执行后又有时不参照执行(在该《解答》发布后,2016浙0324行初120号又允许申请人代理),难道也并无不当?
足证确实是“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4、申请人还在该“涉罪”网帖中提到省高院文件因与《行政诉讼法》相悖,减损了公民权利(即缩小了公民代理范围)而不合法
申请人在申诉书中已提到,二审裁定故意把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分离,反而指责申请人相混淆,其实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意见就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就是不得制定的!
除此之外,申请人在该“涉罪”网贴中已经提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即规定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或团体)推荐的公民即可,并未限制对被推荐公民的地域。而浙江省高院该《意见》却规定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在同一个社区,显然缩小了公民代理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尚且不可,遑论高院该《意见》。二审裁定对此不敢评判,直接无视不理。
5、申请人为此还曾查阅其他省份的规定,并且了解其他公民对浙江省高院该《意见》的看法
申请人在该“涉罪”网贴中也已经提到,申请人当时还特意为此查阅了河南省高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重庆市高院《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广西省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院《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也都是承认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非限制在同一社区内!唯独浙江省高院该《意见》与众不同!难怪该《意见》在法治论坛(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571210  )上被许多人士跟帖非议驳斥了,尤其是第三条!二审裁定对此也不敢评判,直接无视不理。
据上可知,申请人不是仅仅因为永嘉法院不让代理吴晓叶案而发帖批评永嘉县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这在原贴中都是依据基础事实论述,申请人的评论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法院总是单单拿出并指责申请人的评论,而对贴中提到的基础事实“不屑一顾”。根据以上分析,这还不是“故意刁难”、“不依法不讲理”、“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是什么?若非二审法官直接无视不理,就是事实认定不清。辩护人李仲伟在辩护词中也认为“浙江高院的内部意见显然违法,严重违反最高院不允许地方法院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公开批判。黄志霄这种做法,应该大力提倡”!
综上,该四句所指都是建立在同一件基础事实上的评论,即永嘉县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公民代理权。我在原帖《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中,如实阐释前后已经发生的基础事实,并引用法律文件,包括查证外省高院规定及其他公民看法,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逻辑分析、道理分析后,才对法院及工作人员予以该四句理性的批评。这也算编造虚假信息?还让不让人说话???


昆明刘文华律师当庭辩护词卒段.png
20起冤案无1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启动救济程序予以纠正.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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