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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o317

温商贷出借人 年 月 日鹿城经侦对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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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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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鹿城经侦你们好!
我是温商贷出借人,我有诉求:
一.公布自有资产全部或部分资产名录;
二.公布出借人待收本金总金额和转本利息总金额;
三:公布36亿借款人还款方案;
四:开展股东分红、业务返点费、高管工资、广告费、律师费、增值税等违法经营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五:解释为什么是单位犯罪以及“非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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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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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于此次数据核实警方应该说明是否作为法院审理后退赔的依据。但无论如何,这个要求出借人确认的数据对出借人、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警方凭什么扣除?温商贷案目前己查清借款人还款金额40亿左右,轻重资产若干,完全覆盖所有出借人本息,在继续向借款人计息24%的情况下,出借款可以保持计息。根本不需要政府所谓的立功要面子问题,难道政府想收割我们出借人吗?不要拿变现难、回款慢作为收割借口,就算画饼也要按查清的事实画出来,至于什么时候能吃到那是下一步追脏的事,警方不能直接把我们合法的“息转本”收入先减了,那已“下车”的用“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的利息甚至本金需不需要、能不能追回。如果将现公布的数据作为退赔依据,我们表示强烈反对,抗议警方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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