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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qiaoyong

如黄志霄发这几个帖有罪,我陈巧勇夫妇愿与其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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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决字(2012)第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充分,而且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原证据不真实,申请人不存在“殴打他人”及因此导致第三人受伤的事实。
1、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证据不充分。
(1)、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
其一、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证人金月龙在前后两份笔录中就事情经过的描述很不一致,说明其证言主观性太强,不够客观;证人金月龙、周崇余、戴秀莲相互之间就事情经过的表示也存在矛盾,比如金月龙、周崇余认为申请人有抓对方头发并打了一巴掌,而戴秀莲认为是推了一下。可见证人之间证词并不一致。申请人认为,当时,申请人为了保护女儿确实有推搡第三人,但没有对其进行殴打。
其二、案件发生时间为2011年1月2日,而被申请人调查不及时。在2011年1月11日和2012年6月5日向金月龙调查,2011年1月11日向周崇余调查,2012年8月1日向钱志星、郑香花调查,2012年8月2日向陈圣佐调查,2012年9月13日向戴秀莲调查。由于调查时间拖的很长,加之证人均为老年人,很容易在记忆上发生偏差,或受他人的影响,依靠证人证言已经难以还原事件真相,据我们了解,第三人利用这段时间通过有关人员动员金月龙按照第三人的意思进行陈述,并由金月龙添油加醋误导其他证人作证。
其三、被申请人于案件发生11个月之后,找医生黄海进行调查取证,而黄海仅仅翻阅一下第三人的住院表就对有关情况清楚记起来未免不可思议,不具有合理性。而申请人新提供的证据永嘉县卫生局《关于给予黄海记过处分的决定》已经可以证明其帮助第三人伪造事实,可见其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其四、证人证言中公安人员问话带有诱导性,比如公安材料第76、81页中,公安机关一开始就先入为主的问证人“王少林被陈巧勇殴打的事你是否清楚”、“王少林具体是如何被殴打的”等,问话方式不客观,因此笔录不具备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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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明对象问题
证人证言从内容看,退一步来说,即便全部属于如实供述,排除矛盾之处后也仅仅能够反映如下事实:本案申请人、第三人双方到居委会之后,指骂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女儿先动手产生伤害,申请出于紧急情况,为了避免女儿遭受更大伤害,推了第三人,导致其摔倒,这样的过程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恶意殴打。
(3)、能够证明存在损害结果的证据不充分。或许申请人在阻止第三人行凶过程中,因推搡第三人而造成其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绝对没有达到其所谓的伤害程度。而第三人为了陷害申请人,串通医生黄海等人伪造证据,该事实已经由永嘉县卫生局《关于给予黄海记过处分的决定》证明。说明第三人伪造证据,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不真实。
同时,由损害结果不真实亦可反推正式殴打事实不存在。
(4)第三人夸大事实,恶意诬告中伤事实清楚,简单例举如下:
其一、在申请人门口争吵之时,申请人根本就没有踹第三人,却在公安笔录中谎称腹部被踢了一脚(见公安材料第61页);
其二、谎称申请人用脚踩其头部和身体,导致其晕倒,等其醒来时,发现警察已过了并带她到所里(见公安材料第67、69页)。可事实上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第三人为报案人(见公安材料第1-2页),可见并不存在所谓被打晕倒事实。之所以如此说完全是为了人为加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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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二十、另外,徐局昨天说除了当事人,其他公民不能过问该案,不然就是无政府。实际上,且不提《宪法》第27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也已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徐局难道没学习过?徐局不但不自觉,竟然还大有拒绝其他公民监督的意思,想必是徐局忙于工作,疏于学法了。恕鄙人托大,看来徐局您有待增强法制意识,应该抽空多翻翻法律法规类书,以免方家腹诽,质家齿冷。这,就当是国家主人对您这位人民公仆的寄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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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行政行为显示公平
第三人过错在先且故意伤害未成年儿童事实清楚,严重伤害申请人女儿身体健康,造成其创伤后应激障碍,经鉴定与本次事件系直接因果关系。该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均可予以证实。对于故意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从重处罚,而被申请人却拒不对其采取处罚措施,仅仅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显不具有公平合理性。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申请人有相应新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与原审认定不符,特请依法监督予以再审为感。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永嘉县政法委张贤孟书记               
                                 申请人:陈巧勇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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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5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中心所警察叶贤龙。
此案经办人瓯北所叶贤龙警官在王少林于2011年1月2日寻衅滋事一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1、行政不作为。

就王少林伤害并导致陈巧勇的小女儿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陈巧勇与妻子及其大姐飞数次去所里询问,要求受理此案,均遭叶警官训斥:“小孩的事不用提了!”并不开陈巧勇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拖了一年多时间。

2012年7月,王少林还公然贴了一张带有侮辱、诅咒性质的白纸在陈巧勇家门上,陈巧勇告知叶警官,叶警官并未予理会,对王少林无任何警告。如果这两点不是行政不作为,那行政不作为是指什么?请徐局明示。

2、执法不公,包庇对方。

后经陈巧勇家人强烈要求,到了第二年,2012年7月15日,叶警官才勉强拿出陈巧勇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却说周日没有印章,让陈巧勇妻子下次去拿。2012年7月31日,叶警官让胡俊才的警官打电话告诉陈巧勇妻子,又说要陈巧勇本人去拿鉴定委托书才行(其实是骗陈巧勇去,进行了第四次的无端拘留,约22个小时)。拿到却是没有委托时间的鉴定委托书,并且没有标明被鉴定人年龄(现在在陈巧勇手中)。8月2日,陈巧勇去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室,因此不被受理。这是叶警官的故意刁难?还只是叶警官不应该发生的工作失误?请徐局查明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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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5 0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说好的,不作为、慢作为将被追究。但人家不追究,你拿他们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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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明珠暗投 发表于 2020-7-25 08:41
说好的,不作为、慢作为将被追究。但人家不追究,你拿他们没办法!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见》强调,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意见》明确,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关于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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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6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贵局敢做出这样违心违法的决定,说客气点是行政作为不当,说重点就是行政乱作为!这让我们在六月天里心寒不已,瞬间感觉公安不公,法治不法!更有不恨生中国,只恨生当下的感慨!而我的老父老母却热血沸腾,昨天两位老人家非要去贵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我们两夫妻横生生把老人家阻拦下来,既因为不忍七十多周岁的老人家还为我们儿辈在烈日下暴晒,也因为我们依然坚信休尼特那句法律名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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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巧勇与王少林邻里纠纷一案,再小不过,却惊动永嘉县公安分局,局领导包括徐局您都有介入,这实在不可思议。令人纳闷之余,鄙人斗胆就案后永嘉小部分警察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种种渎职行为,依法向县局掌舵人——徐局您提提意见。

一、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中心所警察叶贤龙。
此案经办人瓯北所叶贤龙警官在王少林于201112日寻衅滋事一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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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3、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在叶警官办案期间,故意以各种理由,前后五次把陈巧勇拘禁在留置室。

第一次拘禁是201111月份左右,叫陈巧勇去瓯北所,叶警官不让陈巧勇提陈巧勇女儿受伤的事,还把陈巧勇从中午13点关到18点多,陈巧勇姐姐叫来村干部才把陈巧勇保出去。

第二次拘禁是2012511日,在瓯北所调解,叶警官只字不提陈巧勇女儿的伤势,而对方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叶警官却对陈巧勇说:你要赔偿,直到对方满意为止,就不用关。陈巧勇自然不肯。叶警官就把陈巧勇关起来,让王少林看到,并对她说:我把他关起来了,你先回家吧。从中午13点多关到晚上19点半,然后做笔录,叶警官一昧威胁到23时,又关进去到0时半。

第三次拘禁是2012715日,叶警官又叫陈巧勇去做第二次笔录。做完笔录后,让陈巧勇签行政处罚通知书,陈巧勇看到事实证据一栏是空白的,拒签。又从上午9点关到下午14点半。其留置室电脑上特别说明此次是教育释放

第四次拘禁是2012731日,陈巧勇和妻子晚上21点半去,而22点半又被关进去一直到81日晚上20点半才出来,约22小时。不给被子,不给早餐。陈巧勇在里面叫唤,没一个人搭理。

第五次拘禁是2012126日,又被叶警官从下午16点被关到晚上20点半,用指头枪指着陈巧勇凶,还声称:我要关你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

因为这五次的拘禁,还使陈巧勇蒙受了经济损失,本是电焊工,每日收入一百多,五次五天工资不说,还因此影响了工作,201210月后再没有业务,如今失业中。

按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第五十五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且不说是否是违法嫌疑人,而这五次的拘禁,如果不属于变相拘禁,那什么是变相拘禁?只要是稍谙世事的人,都不难看出,叶警官这五次对陈巧勇的拘禁,都是蓄意整人。徐局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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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011日接待有监察委控申科戴主任、政法委执法监督陈洪东主任、信访局汤晓雅副局长、岩头镇政府黄副书记和潘副镇长、公安局控申科潘科长和副科长徐海勇,徐海勇说对我拘留是调解不成所以执行,王少林故意伤害幼童叫我民事诉讼,王少林捏造伪病证事后添加就没有轻微伤也要拘留对我拘留已用最轻了。我说王少林滋事在先有证人证言造成了严重后果,对她的违法行为公安包庇着至今不处理,反而处理保护自己女儿的人。当我查出王少林捏造伪病证,却说不以伤势鉴定也要拘留,为什么27天鉴定无法认定,10个月后鉴定出未达到轻伤结果?23个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快5年了才执行?调解不成对我执行,应该对王少林的行为也要拘留才是,假如王少林真的没有违法行为那调解什么?还要赔我女儿医药费干嘛?至于毛秀星所长公报私仇、行政慢作为在任时四起已被法院判败诉还有四起未查处,监察委尽敢说查不起,我拿出证据质问,监察委控申科戴主任没有反驳。政法委执法监督陈主任评查说我先打王少林他拉你女儿应付上级,证据我这有的也敢欺上瞒下,难怪我的冤案9年了得不到平反昭雪,女儿的事也没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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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21: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信访维权 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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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巧勇就《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请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作出解释,要求查处王少林。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明知有鬼,却互相推诿,言辞闪烁。面对陈巧勇的质疑,瓯北所经办警察叶贤龙明言拒绝回答,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避而不谈,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顾左右而言他。瓯北所、县局汪大都推说此案是徐局您最终决定的意见。因而417日下午三点多,找到徐局您。至于徐局您说的比较委婉,认为既已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再对陈巧勇解释了,又明言我局已对该案定论,不能自我推翻,让陈巧勇自己打官司去。并向我们诉苦,颇令人动容,看来警察真不是人当的。在此,感谢徐局百忙之中的接待。昨天,陈巧勇第二次去找您,您便表示工作冗繁,再无暇接待。因而,只好借网络之便,写下此公开函,希望徐局屈尊,得暇不吝回应一下。激感,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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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公安分局炼成冤案,受害人提出诸多疑点还置若罔闻,不肯自我纠错,反而将错就错,您一句你可以去告就想搪塞过去?状告永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固然是法律途径之一。而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陈巧勇夫妇也有权依法对永嘉县公安分局提意见,要求你们答复。徐局不会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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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部分地区和领域矛盾增加,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识能力,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新规定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关键。为此,《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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