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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事故车主收取“救援费”龙港一停车场被责令退款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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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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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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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已经够让车主烦心了,却不想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拿着交警部门的放车单,居然还要向停车场缴纳一笔所谓的救援费?近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就查获了这么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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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某公司于2019年7月份,在龙港建立事故停车场专门接受交警部门委托,专营从事保管事故扣留车辆。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按照车辆类型,擅自向车主收取50元至300元不等的救援费。经执法人员调取收费账册查明,截至查处当天,该公司龙港事故停车场共计已收取事故车主25万余元的“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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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规定,扣留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交警部门支付。该公司在已收取交警部门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仍向车主收取救援费,属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


4月29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向事故车主退还多收取的费用。下一步,将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向车主退还费用,逾期未退还的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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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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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1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应该查处交警领导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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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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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1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怪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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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1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怪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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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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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事可能与交警队有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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