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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45元的冒牌燃气灶,被判赔偿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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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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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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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高大上的话题,它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在乐清市柳市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洪某就因为知识产权摊上“大事情”,他经营的超市因侵害商标权被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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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在柳市镇经营一超市,该超市有出售“南洋樱花”燃气灶,售价45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6日起诉洪某的超市,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的“樱花SAKURA及图”等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洪某答辩称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为“万仕龙”,“南洋樱花”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侵害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从批发商批发过来的,其不知道是否侵权;并称涉案商品就进货了两个,已经没有库存了。


乐清法院庭审时,经拆封比对,涉案商品燃气灶前面一侧有“万仕龙”商标,另一侧标注“南洋樱花”,字体比“万仕龙”大,其中“南洋”二字呈绿色, “樱花”二字呈红色,是“樱”或“撄”不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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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洪某经营的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南洋樱花”相较于其他文字突出使用,其中南洋是地理名,起主要作用的是“樱花”,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商品上虽标有其他商标,但“樱花”也属商标性使用。 “樱花”与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中“櫻花”,与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仅是中文简繁体区别,分别构成商标近似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洪某属于销售商,不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明确说明提供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500元。


据了解,自2019年以来,乐清法院共受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维权诉讼37起,被告为乐清市辖区内的小型超市、便利店、商行等,每件索赔3万至5万元不等,共计索赔134万元。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其中判决14件,调解和经调解准予撤诉的23件,每个案件赔偿金额均在一万元左右。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犯商标权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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