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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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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四)


   敝人因不服(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检察院申诉窗口递交刑事申诉状。

    三万言刑事申诉状,罗列裁定书主要认定事实错误五处,适用法律错误两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处,本案相关事实与所谓“罪行”、“证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十一处,及反驳裁定书其他认定,共提供三十份证据(现又增加六份证据),完全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裁定书定罪的五个贴中八句话(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绝非编造虚假信息,遑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在2019年12月6日收到浙检一部刑申审通【2019】18号,竟对三十份证据、三万言申诉状视若无睹,不予复查!浙江省检察院只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而对刑事申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新证据完全置之不理!这也叫审查?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只是走过场。原审法院是认定事实有误、有罪证据不足判我有罪,现在申诉机关不但无视认定事实错误、有罪证据不足,还无视完全可以证明我本无罪的新证据

    难怪,难怪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敝人因言获罪不能靠事实证据洗冤,那还能靠什么?难道要靠出现新政府?明明没有杀人,都会有“证据”证明有杀人,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公检法都会一致认为是凶手,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家属多次申诉法院和检察院都会置若罔闻,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但生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法律终生申诉!现在浙江省高院申诉阶段。

    而浙江省检察院在受理后九个多月才作出审查结案决定,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之规定,这暂且不提。鄙人另就本案事实一一质问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市中院、龙湾区法院于后:

    三、裁定书认为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是指导性意见,指责申请人将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而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不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会是什么性质文件?难道会是行政解释性质文件?此系认定事实错误。这也是浙江省检察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吗?

    首先,申请人印象中不记得永嘉法院行政庭有谁给我看过或者告知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申请人在“涉罪”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提到,行政庭不让申请人为吴晓叶代理的借口是省高院《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不明白为何二审法官会无端端提到这个《解答》?
    其次,既然二审提到该《解答》,就说说该《解答》。按裁定书认为该《解答》是指导性意见,称“黄志霄以地方法院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为由,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相混淆”,由此看来,二审法官韦娜审查案卷实在是不认真。因为申请人在该“涉罪”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中就已提到,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包括了指导性意见,就是不得制定的!要不然,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难道会是行政解释性文件?看看,到底是申请人混淆概念,还是二审法官欲盖弥彰?!抑且,再做一个不可能的假设,我们假设该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那法院凭什么证据认定申请人就是故意混淆,而不是没理解到位以致误判?这分明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再说了,省高院该《解答》是2016年7月28日,裁定书称“对本辖区法院适用具有指导作用,永嘉法院参照执行并无不当”,那么,为何永嘉法院在2016年11月4日的案号2016浙0324行初120号(证据21)就不参照执行了,还可以让申请人代理(可见本案卷宗中,2017年7月21日永嘉县法院行政庭长林玉喜居然对侦查人员称“一个很明确的标志就是陈巧勇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5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显然是伪证)?为何乐清市法院2016年8月17日的(2016)浙0382行初76号(证据22)让可以让申请人代理?为何温州中院行政庭在2016年8月15日的2016浙03行终228号(证据23)、2016年8月25日的2016浙03行终字254号(证据24)、2016年11月10日的2016浙03行终384号(证据25)、2017年1月4日的2017浙03行终3号(证据26)、2016年11月22日的(2016)浙03行终391号(证据27)都可以让申请人代理?以上足证申请人所说“非法刁难”、“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不但有事实依据,还有法理支持,并非编造虚假信息!
     不但如此,省高院该文件连省高院行政庭自己都没有参照执行。2017年6月,吴晓叶因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254号行政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社区推荐函委托申请人为其公民代理,省高院也允许,并无异议,案号为(2017)浙行申197号(证据28)
    假设如二审裁定书所说,永嘉县法院在参照执行省高院该《解答》并无不当,那么温州市中院、乐清市法院、浙江省高院不参照执行呢?
    何况,永嘉县法院在参照执行后又有时不参照执行,难道也并无不当?
    如果说,参照执行并无不当,不参照执行也并无不当;你院参照执行并无不当,我院不参照执行也并无不当;参照执行也对,不参照执行也对;那么,申请人还想说一句两级法院认定的所谓的“虚假信息”: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还有,如果说是申请人故意混淆对永嘉法院寻衅滋事,那么,同样认为省高院该文件系司法解释性文件而属于违法文件的本案侦查起诉阶段杭州吴有水律师、一审辩护律师昆明刘文华、二审辩护律师山东李仲伟也在故意混淆对永嘉法院寻衅滋事难道会是三位律师他们都为了已经到手即便败诉也不用退回的代理费也跟着故意混淆对永嘉法院寻衅滋事吗?在法律水平上,不见得本案法官就比这三位律师高明,只不过律师只拥有话语权,而法官不但拥有话语权,还有最关键的审判权罢了!
     浙江省检察院竟也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真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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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

  扪心自问, 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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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扪心自问, 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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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难怪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敝人因言获罪不能靠事实证据洗冤,那还能靠什么?难道要靠出现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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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检察员

  扪心自问, 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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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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