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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妨害公务、销售伪劣产品……温州法院公布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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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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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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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疫情防控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法院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相关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目前,温州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24件30人,罪名涉及诈骗、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其中,诈骗10件12人,妨害公务3件3人,寻衅滋事2件2人,销售伪劣产品1件1人,其它与疫情防控相关犯罪8件12人。上述案件中,全市法院已审结17件21人,办结案件数量位居全省前列。此外,在全市已经审结的涉疫情类犯罪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无一例上诉。


发布会上还透露,下一步,温州法院将继续毫不放松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严抓细,对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依法严惩、快审快判。法院还将联合检察、公安部门将下一阶段的打击锋芒对准涉境外输入性疫情防控犯罪,对涉嫌拒绝执行法律法规提出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处理措施,拒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结合全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新变化,适度调整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



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虚构口罩货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购买口罩。其间,林某先后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7725元,其中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85000元,剩余人民币352725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等。


3月1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
案例二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民众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慌心理及重要医疗防护用品极度紧缺的时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月5日、6日,郑某某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0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致使资金无法归还。


2月20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

2020年2月4日14时许,瑞安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携带出入证件,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至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防疫卡点处时,被锦湖街道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某不配合,反而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后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脖子及手背受伤。之后,黄某某未经体温测量即进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传唤到案。


2月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4
案例四

2020年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从河南非正规渠道购入2万个“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销售广告,后以每只1.2元至3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52048元,非法获利37472元。经检测,林某某销售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4月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5
案例五

2020年2月4日18时起,根据乐清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乐清市乡镇之间、村之间所有通道一律暂时禁行。同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无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从乐成街道出发,途经石帆街道上河头卡点,未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闯卡离开后,再次返回到该卡点,碾压卡点路锥后驾车冲出上河头卡点开往石帆街道竹屿方向。王某某在竹屿卡点被工作人员劝离后又从土墩塘路口逆行国道再次来到竹屿卡点,不顾卡点工作人员阻拦自行取下卡点栏杆,并开车顶撞卡点工作人员姜某某,将姜某某撞倒在地后驾车离开。随后王某某驾车冲过河沿村卡点,来到附近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门口被姜某某、徐某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殴打姜某某、徐某某等人,并致徐某某轻微伤。


3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
案例六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瑞安市平阳坑镇南山村应镇政府的要求,对村里的卡口进行管控,仅预留南山村朝阳路的卡口供本村村民出入。2020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电瓶车欲外出时发现南山村平南路的卡口被封死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而用脚踹、用手拉拽的方式破坏该处设置的简易防护栏,该卡口的值守人员潘某某见状对其进行制止,周某某遂对潘某某拳打脚踢,被人劝阻后,又欲用石头和竹椅砸向潘某某,均因被人劝阻而未遂。随后,周某某骑车回家拿来一把长约四十公分的西瓜刀返回现场,情绪激动,欲以持刀追砍的方式对潘某某实施恐吓,后被村民以及出警民警及时制止与控制。此事引起大量群众(大部分未戴口罩)围观,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3月3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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