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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复工“十问十答”④:税款缴纳能延期吗?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能减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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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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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帮助我市企业更好地实现复工复产,连日来,我市相继出台“温28条”等多项惠企政策,助力企业共渡难关。税款缴纳能延期吗?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能减税吗?社保优惠政策如何申办?针对企业关注的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3月10日采访了税务、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梳理相关政策细则,给大家带来“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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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为减轻企业负担,想请问温州是否有针对疫情推出了哪些社保费相关的惠企政策?

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推出了社会保险费免征、减半、返还、缓缴等四个方面的措施,这四项举措预计为企业减免和返还社保费金额49亿元。

四项举措惠及对象有所不同。免征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以及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以上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征方面,针对大型企业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以上单位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返还方面,坚持普惠原则,放宽企业条件,对不裁员、少裁员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50%的2019年失业保险费用,或去年12月份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保保险费。缓缴方面,因疫情而暂时面临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保费用缓缴,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工作。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政策中所涉及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能享受减免吗?个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能享受吗?

答:不是的。享受减免单位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享受,仍由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此次对企业的减免政策。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次的返还政策。

问:减免政策中哪些内容需要自主办理?如何申办?

答:社保费返还、缓缴需自主办理。免征、减征政策由市人社局筛选操作,无需自主办理。

对于符合社保费返还政策要求的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报和上传所需信息,进行有效申报。目前该系统已在最后调试阶段,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届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对于符合社保费缓缴政策要求的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按流程在线申请。

市人社局严格按照浙江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尽快梳理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时将社保费免征、减征等红利释放到位。


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政策实施,对日常申报有影响吗?

答: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程序不变,各缴费单位仍正常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会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同时,为保证减免政策的落实到位,单位缴费人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调整为3月16日至31日。单位缴费人应向税务机关正常申报缴纳,申报的程序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自动计算并直接扣减应缴费额。


问: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但不是个体工商户,请问能够享受征收率下降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虽然不是个体工商户,但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自购的商铺出租,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您的租金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有一笔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如果3月分对方要求补开发票,我应该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公司补开2月份收入的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否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因疫情影响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因疫情影响,我公司碰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否申请延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问:我公司是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对我们这类企业,有什么税费减免政策吗?

答:有的。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其按月申请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将采取主动联系送政策、专人对接促落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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