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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出台“20条”政策助企业渡难关 将分步分批恢复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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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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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促恢复生产。今天(2月12日)和昨天,苍南早思考、早谋划、早部署,率先分别出台《关于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两项政策,将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企业分步分批复工复产,同时,立足强化企业要素支持、强化企业税费支持、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强化就业稳岗支持、强化外贸流通支持、强化助企帮扶支持等6大方面,实施20条促生产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苍南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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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一、分类指导,有序安排复工计划

(一)分类分地分时段有序复工
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各乡镇(平台)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有步骤放开企业开工限制,实行分类分地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乡镇(平台)有序安排开工计划,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
(二)建立“白名单”制度
重点企业“白名单”主要包括以下企业:
  • 上市企业、雄鹰型培育企业、市领军型企业、市高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规模以上“亩均论英雄”A、B类企业、年度小升规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限上批零商贸企业。
  • 房开企业、物业企业、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
  • 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建筑企业、重点农业生产企业等其它行业重点企业。以上企业还必须符合:企业员工以本地和外地未离苍员工为主,无来自湖北等疫情较重的地区,且厂区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合理安排复工时间
2月17日24时之前,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得复工;2月17日24时之后,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下,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优先支持复工;2月22日24时之后,其他企业按照企业管理水平、疫情防控能力依次复工。对于以湖北等重点地区员工为主的企业一律无条件暂停复工,具体的复工时间视县级疫情况另行通知。


二、从严把关,明确企业复工规程
(一)规范复工审批
建立乡镇(平台)部门联审制度。企业应于开复工前3天,向所在乡镇(平台)提出复工申请,提供复工申请表(附件1)、复工方案等相关材料,经乡镇(工平台)初审、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县级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复工情况备案。
(二)明确复工条件
各乡镇(平台)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的审查,确保企业在复工前做到七到位:
  • 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并向属地乡镇(平台)签订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 防控机构组建到位。企业一律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工作机构负责人,并且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等各类对象的工作职责。
  • 复工方案制定到位。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疫情防控措施、复工生产计划、招工计划、后勤保障等内容。
  • 员工信息排摸到位。企业要严格排摸员工出行轨迹,进行“一人一档”健康状况登记,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
  • 防控物资准备到位。企业应根据企业厂区规模、员工数量等,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专管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临时隔离室。
  • 厂区防疫消杀到位。企业要对厂区内车间、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
  • 安全生产保障到位。企业要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做好车间、仓库等的机械设备、工装治具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
(三) 落实隔离措施
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主要利用本地员工(包括年内未返留苍的人员)进行复工生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确需返苍的,需经属地乡镇(平台)同意,原则上由属地乡镇(平台)指定返工人员集中隔离点(不能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混同),对返苍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有职工宿舍,确实具备自行隔离条件的,在完善隔离措施的前提下,经属地乡镇同意,可在职工宿舍自行隔离。返苍人员抵苍日期及所搭乘交通工具要提前向乡镇(平台)报备,抵苍当日由企业和乡镇(平台)相关人员到卡点接人,并直接送至集中隔离点。未能落实集中隔离的,一律劝返。未从卡点入苍的,企业必须直接送至集中隔离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并严肃追究企业责任。


三、强化责任,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小微企业园)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措施,按时如实向属地乡镇报送相关情况;要对厂区实行闭环管理,设岗排查进出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要每日在上班前、下班后对厂区内车间、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要实行集中供餐(订餐)、独立分餐、错时用餐制度;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 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一旦发现员工有疑似感染者,应立即报告属地乡镇(平台)并停止生产,配合属地乡镇(平台)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员工防护责任
企业员工自觉遵守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疫情防控要求,向企业如实报告健康情况,并作出身体健康和自我防控的承诺;要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佩戴防护口罩,每日接受2次体温检测,出现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主动报告企业主管人员,并配合企业和防疫部门相关工作。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平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防控领导小组和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复工和疫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强化部门指导责任
发改、经信、科技、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管理、国资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复工的企业生产运输车辆及员工出行参照县防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车辆和人员通行要求及民生物资运输通行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的文件办理。


助企渡难关“20条”政策

一、强化企业要素支持

1. 减轻生产要素负担
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
2. 减免企业房租支出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创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和员工宿舍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 鼓励加大技改投入
对疫情防控急需而转产防疫医用物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和科研攻关项目,开辟特事特办的审批绿色通道,其中属技改投资项目的,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涉及新增贷款的,根据实际利息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


二、强化企业税费支持
4. 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5.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6. 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
建立财政政策兑现“白名单”制度,列入该名单内企业已完成实施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签订企业“亩产论英雄”承诺书后,2月底前全部兑现补助资金。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7. 加强信贷纾困
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因疫情影响而合理展期还贷的企业业主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积极争取省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
8. 优化金融服务
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财政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的正向激励措施。
9. 下调企业贷款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贷款利率下降20-30个基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实行特惠利率,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50个基点,疫情防控配套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
10. 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免收担保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取消反担保要求,并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四、强化就业稳岗支持
11. 缓缴、返还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12.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3. 放宽企业履约监管
对工程施工企业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工业项目因疫情推迟开竣工、达产时间的,由企业同资规部门及属地协商适当延长履约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14. 保障企业员工权利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五、强化外贸流通支持
15. 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商务局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涉及国内贸易合同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16.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 补助企业境内外参展费用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属县政府支持的境外自办展和重点国际性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最高不超5万元补助;属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本县内因疫情而延期举办的展会,举办方已支付已无法退回租金的,给予举办方展会场地租金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强化助企帮扶支持
18. 加大急需物资供应保障
降低粮食供应和加工企业应急供应成本,在疫情期间(2020年2月8日至2月29日)给予粮食供应和加工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东北地区运费补贴200元/吨大米,周边省市120元/吨大米,省内60元/吨大米,稻谷均为7折;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疫情期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县发改局下达加工任务的,按33元/吨大米标准进行补贴。开辟民生物资保障类、企业生产防疫用品及其配套用品类等急需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提前为复工企业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件,确保急需物资供应与生产人员到位。
19. 优化人才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0. 深化助企帮扶
各助企员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防疫方案的落实、人才招引、可能产生的合同纠份给予帮助与支持,做到问题解决渠道畅通。因疫情原因产生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县司法局组织专业队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推动纠纷合理解决,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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