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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了!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及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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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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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月9日早上,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将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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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旨在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治保障。全文共有十二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专防专治,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例如《决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是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决定》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其中要求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在做好自我防护,依法履行”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六大疫情防控义务。
四是建立防控合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决定》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各级防控组织,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外流、防事故、防风险,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五是对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将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决定》还要求在疫情防控中加强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
温都记者 张新彤
【新闻+】
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温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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