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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苍南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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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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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2月7日,记者从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局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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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杨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口罩案


2020年1月25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马站镇无尾桥桥头售卖口罩。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正在以每盒30元价格销售 “FACE MASK”牌口罩(50只装),该口罩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注册证、无中文标示。经清点,口罩共有31盒,已售出5盒,已拆散分装两盒,剩余24盒。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灵溪镇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


2020年1月29日,据群众举报灵溪镇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高价出售口罩。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从灵溪镇城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每包1.75元的价格,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00包(每包20个),总货值875元。而后该药品公司以每包3元的价格在店里销售,在2020年1月24日,又将最后的50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擅自提价到每包5元销售,有关行为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苍南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2020年1月30日,据群众举报苍南某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经调查,该药房的货柜上摆放的医用检查手套、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棉签、压舌板、医用创可贴等六种医疗器械产品未依法粘贴价格标签,公开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项目内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灵溪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




2020年2月1日,收到群众举报,称其于2020年1月25日从苍南县灵溪某大药房购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规格:20个/包)。2020年2月2日,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已无库存。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情况下,从一业务员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个,以1元/个价格全部售出。经查询,注册号为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医疗器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与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并非同一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灵溪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020年2月1日,该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灵溪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从温州一公司购进涉嫌冒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号,生产批号:20191116)“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0个(共5000包),每个单价0.07元,货值7000元。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该公司先后以每包1.75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周边县、市的医药公司、药店、卫生室、诊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至2020年1月22日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4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医疗器械




2020年2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灵溪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药房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购自陈某某处。2020年2月3日,该局对陈某某开展调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25日向该公司出售20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调查,注册号为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医疗器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与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并非同一产品。当事人陈某某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药房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2020年2月3日,接群众举报灵溪镇某药房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经初步调查,发现该药房一次性口罩已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一份一次性口罩进货的电子票据。执法人员在该药房经营柜台内发现其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据当事人交代,已销一次性口罩确实未执行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灵溪镇某药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2020年2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灵溪镇某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柜台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规格:14支/盒;生产日期:2019-05-01;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50675)10盒。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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