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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拘留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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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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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温州一线抗“疫”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出现个别人员拒不配合、恶意阻拦等强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此,温州政法机关快速出手、依法处置,接连查处涉疫类案件40起,行政拘留42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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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感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金某被要求在乐清市某定点医院隔离观察。2020年1月29日,金某不听医生劝阻,擅自离开隔离医院。金某拒不配合隔离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0年1月29日,乐清医疗防控部门对朱某作出隔离决定并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朱某擅自离开隔离场所外出活动,并对上门劝阻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胡某于2020年1月18日自湖北武汉返回乐清后,被要求在家中自行隔离14日。隔离期间,胡某多次不听劝阻到公共区域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2020年1月29日,谢某驾驶三轮车通过永嘉县东皋村因防控疫情设置的检查卡点时,拒不配合检查检测,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2020年1月23日,瑞安市玉海街道某菜市场经营户瞿某,阻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市场监管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2020年1月29日,温某见平阳县昆阳镇某食品企业园区防护隔离措施严密,其便通过手机拍摄视频并虚构言论称该企业园区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随后发至微信群内,并以文字、语音方式进行渲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2020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工作人员在正常布置沙头镇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工作时,沙头镇岭下村村民王某、金某等人分别以恶意阻拦、推揉工作人员、叫嚣警务人员等方式强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多次劝离未果的情况下,永嘉警方依法以阻碍执行职务对王某等为首的6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2020年2月1日晚,林某驾驶车辆途径海城街道海工南路疫情检查点时,拒不停车,在工作人员将其拦下后,依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工作并用脚踢工作人员。海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带回所内作进一步调查。面对民警询问,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目前,林某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拒绝隔离、瞒报疫情、恶意传播病毒……这些行为法律怎么治?对此,法律界人士针对这类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给出了解答。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配合各级各部门的防疫管控工作,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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