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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20万!不然就举报!” 鹿城法院宣判一起破坏营商环境案 三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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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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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QQ浏览器截图20200121223759.png


日前,鹿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池某等3人因敲诈勒索企业而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给我20万!不然就举报!”被告人池某等3人系温州市人,多次在鹿城区藤桥镇及周边县(市、区)长期采用举报等方式要挟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而勒索财物。
受害人郑某开办了一家皮革公司,对于他来说,“噩梦”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池某等人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水、私埋暗管等问题,导致该公司停工接受检查。同年7月,被告人池某向郑某索要“企业顾问费”,郑某因害怕公司再次停工接受检查而被迫向被告人支付20万元,池某遂停止举报。
郑某以为这样可以正常经营了,不料,池某的宗亲还继续以该公司在排污、电镀、转鼓、环评内容等方面存在问题反复向各级相关部门恶意举报,同时恶意举报各级环保部门存在包庇行为。为了配合执法检查,该公司被迫频繁停工停产并支付巨额费用进行挖掘、改造管道。其间,郑某被索要费用,其迫于压力提出愿意支付30万元。但对方并不满足,向郑某提出要获取企业经营提成等更高经济利益。郑某因未答应对方的要求而被持续举报至2018年。
法院查明,自2008年以来,池某等人在鹿城区藤桥镇及周边县(市、区)长期或单独或结伙,采用对当地及附近区域的企业与村民存在的违规违法,或者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等问题进行举报等手段,对郑某进行骚扰、要挟,以收取顾问费、租金或者补偿款、赔偿款等名义敲诈勒索财物。池某等3人长时间、持续性的举报造成该区域部分工程被迫停工,部分企业亏损严重,影响藤桥镇营商环境与生活环境,部分不实举报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
法院认为,池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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