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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违背离婚协议私自转让房产这钱她能拿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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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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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虽然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分割,但财产后续处置却并未按协议书进行。为此,永嘉碧莲人潘女士向碧莲法庭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前夫应某按协议支付35万元。近日,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潘女士与应先生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3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房产由女方负责出售,出售后女方得房款35万元,剩余房款均归儿子应某某所有。
  然而,近日潘女士获知,前夫应先生擅自将该登记其名下的共有房产转让给了他人,所得房屋转让款153万元。潘女士遂要求应先生支付相应款项,无奈遭拒,于是通过法律维权。
  在法庭上,潘女士说,暂且不管被告应先生是否有权擅自转让该房产,即便其征得自己同意,也应当将房屋转让款中的35万元支付给自己,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被告应先生则辩称,这房屋是儿子小应出售的,自己只是去签字,且收取的房款已全部给儿子了,应该由儿子交付该笔款项。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应先生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意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35万元归原告潘女士,剩余款项归儿子小应所有,现房屋已由被告应先生出售并收取房款,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潘女士,剩余房款再行支付给儿子应某某。因此,法院对原告潘女士主张被告应先生支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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