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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有了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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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都讯 今天,记者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从今年元旦开始,一批新规将开始正式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市监局将减少重复检查为企业松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条例》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推动创新监管方式。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是《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除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更容易、税费更低、小微企业融资更容易、办事更便捷之外,也将让企业之间竞争更公平。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今年起,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执法检查的工作规范,将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随机检查。除国家及省级统一部署或交办、实名举报投诉外,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制度,减少企业负担。”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启用

为企业关闭“职业索赔”的恶意投诉之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办法》在“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投诉举报两分法”。规章明确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

引发关注的是,《办法》中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是以牟利为目的、不符合正常理性消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就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定义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

保健食品须标注“不是药物”

保健食品宣传戴上“紧箍咒”

元旦开始实施的还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指南》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体规定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一些企业往往把声明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使用小字体,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造成消费者容易被忽悠、被欺骗。这样规定以后,可以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看得更清楚,分清保健品和药品,消费选择更理性。温州市监部门,也将把此项规定和检查落到实处。”

温都记者 姜瑾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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