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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的构想和选择-200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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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按:这篇主张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退出的改革构想和股份化选择,是响应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9年初举办的“改革10年征文比赛”而作,发表于1989年第4期《经济论坛》(双月刊),获得这次全国性的征文比赛一等奖。1989年12月作为一等奖作者赴京参加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第6次改革试验区工作会议。

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的构想和选择
   
       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则取决于产权界定的清晰度和产权转让的自由度。
       我国国有企业的根本性弊病,恰恰在于产权的虚置和封闭状态。由于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缺位,没有人像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对企业财产负责;由于产权的封闭性,使生产要素不能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从而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造成经济的双重低效率。因此,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明确财产关系,重建企业的动力系统和激励机制,并推动企业资产的流动。
       显然,目前的承包制既不能解决产权虚置问题,也不能克服资产流动的困难。至于个人业主制私有化的改革思路,即使不考虑意识形态的阻力,实际上充其量也只能拍卖掉部分小型企业,而且这种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也难以克服。而股份制由于实现了股东终极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这不同于承包制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所谓“两权分离”),既保留了个人所有制的“合理内核”,因而具有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主要通过股票市场实现),又建立了独立化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从而实现了财产占有的社会化。因此,以股份制形式重新构建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基础,不仅可以利用股票的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且有可能揭开传统公有制企业谁是所有权主体这一“斯芬克司之谜”。
       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的股份制构想,可以采取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办法实现增量资产股份化,并由国家将企业资产折股公开出卖,实现存量资产的股份化。
       借鉴国外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职工入股的具体做法可采取向职工分配部分免费股票、以买带送、按优惠价出售,以及允许分期付款等方式。发放免费股票是将企业部分资产的增量作股,大体平均地量化到每个职工。结合其他各种内部向职工出售股票的形式,就可以将全部增量以及部分存量划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当前普遍实行承包制的条件下,从职工入股制度入手推动股份化,有利于承包制与股份制的对接(股份化并不直接等于实行了股份制)。在承包制的条件下,企业在向国家上缴按承包合同或契约确定的税利后,将产生一个由企业留利形成的新增资产。这部分资产如果不是通过发放免费股票并发动职工出资购买,使其成为人格化的职工个人股,而是形成所谓“企业财产”,其所有权将比原有的国有资产更加模糊,并且将更进一步强化企业产权和人力资源的封闭性。显然,“企业财产”是不能随职工的流动而流动的(否则就成了个人所有,无须杜撰出“企业所有”的财产了),这就可能造成本企业职工因为不能带走“企业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不愿流出,外部人员因为不让其坐享前人的资产积累而被拒之于厂门之外。不仅职工的流动是这样,企业资产的流动也是这样。例如在企业合并中,人均“企业财产”多的企业,就会因为不愿自有的“企业财产”被对方分享而反对合并。同时,这种“企业所有制”还将成为企业今后推行股份制的障碍。这是因为,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即股东终极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是传统所有权的收益权与占有权的分离。股东保留财产的收益权,但放弃了财产的占有权,而企业则拥有对全部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股东甚至连一颗螺丝钉也不能直接支配。但股东自愿将他们对财产支配和占有的权利让渡给企业,正是以企业法人不具有收益权,即“全心全意”为股东创造财富为条件的。如果企业本身同时又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从而享有财产的收益权,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人们对企业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在承包经营中引入职工入股制度,既有利于克服职工的短期行为,又有利于避免承包企业落入“企业所有制”的陷阱,逐步完成从承包制向股份制的过渡。
       职工入股制度,特别是发放免费股票,表面上似有侵蚀国家资产、化公为私和财产分配不公之嫌。但既然已经确定了承包企业应对国家完成的税利指标,那么,企业超额完成任务后,由留利形成的新增资产,本应属于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贡献,不存在侵蚀国家资产的问题。把这部分增量资产以股票形式量化到经营者和职工个人,使企业产权以个人所有权的形式责任到人,同时又以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保持资产占有的完整性和企业发展的连续性,企业财产并未被瓜剖豆分,无所谓“化公为私”。
       诚然,所谓财产分配不公的弊病确实存在。但需要明确的是,首先,“公有财产”占有的不公是一个本来就存在的既成事实,并非由职工入股制度造成。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实际上从来就不是全民平等所有的。即使是国有企业之间,既有的占有状况造成的苦乐不均,也是一种历来存在的现象。其次,在默认既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使这种不公平的占有股份化,不仅有利于打破机会不均的固定化、永久化,而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当代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极端强调产权界定和产权流动,认为这两者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初始产权的分配合理或公正与否,甚至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因此,与其不切实际地追求初始财产关系的公平合理,还不如承认哪怕是不合理的产权分配现状,但全力以赴促使产权的明晰化和自由转让。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制度的可行性正是在于,它是从人们对国有资产占有不公平的现实出发推动股份化的,因而可以减少既得利益者被“剥夺”的感觉;它的合理性则在于,与刚性身份制度下的国有制相比,股份化将在很大程度上使人们对国有财产占有的不公平成为最后的机会。在往后的股票交易中,不尽合理的初始财产关系将主要凭人们的经营能力不断进行重新分配,并由此推动资源要素向边际收益较高的部门流动,从而实现宏观资源配置的优化。
       在增量资产股份化的过程中,存量资产可实行债权化的形式,只要条件具备,可从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入手,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存量资产的股份化。
       由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折股出售,既不同于产权转让中的企业拍卖,也不同于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目前的企业拍卖主要是为了促进产权的流动,还不能解决产权虚置的问题。因为目前绝大多数个人,即使是私营企业中的“大亨”,还极少具有收买国有小型企业的经济实力,大中型企业的拍卖更难有人问津。因此,企业拍卖基本上只是产权在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转让。而企业发行股票的实质是出售作为虚拟资本的股票,以筹集新增资本,并来涉及存量资产所有权的改革,从而没有改变企业资产积累过程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扩大再生产,也就是仍然存在着国有股由于积累能力较强而在比重上日益扩大的趋势。因此,解决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股份化,从而实现企业全部资产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切实可行的途径,就是逐步将部分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折股向社会(主要是个人)公开出卖。
       目前对于向个人出卖股票的股份制构想的不同意见,除了一些人错误地把股份制这种财产占有社会化的个人所有制理解成传统私有制,因而从意识形态上加以反对以外,更多的人是认为群众买不起因而觉得缺乏可操作性。应该承认,目前群众手中的游资与庞大的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相比,购买力还是相对不足的。但是,随着10年改革以来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急剧增长,至少是那些先富起来的人已经初步具备了投资能力。只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方针政策、法律制度乃至文化心理构造上,造成公民的财产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氛围,从而把群众消费致富的冲动引导到财产积累致富的方向上来,那么,出卖掉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存量还是完全有可能的。特别是在一些国有企业规模较小、资产不多,而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只要在财政税收和信贷制度等方面协调配套进行改革,将一批效益较高企业的存量资产折股出卖并不是难度很大的事情。当然,这些地区的民间资金基本上都存在和运行于民营企业中,不可能从企业中抽出大笔的现金购买股票。对此,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一方面对个人购买股票提供抵押贷款,另一方面用发行股票的收入作为贷款资金的来源。这样,任何个人只要拥有可供抵押的财产,就有条件购买股票,部分企业存量资产的股份化也就易如反掌了。
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折股出卖并非无偿奉送,只是使被出卖的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并没有减少国有财产的总量。在部分国有企业彻底股份化,即国家从这些企业抽回全部资本以后,由于产权明晰化和资产的流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国家所得到的税收很可能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这对于国家来说更是无本万利的事情。同时,让个体、私营企业主通过抵押贷款购买国有企业股票,这对于打破经济发展中的所有制分离和城乡分割的现状,使资源配置符合产业结构高度化和产业布局优化的原则,以及引导消费基金向生产发展基金的转化,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写于19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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