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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危机与温州“金改”(二)-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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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逸华会为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U]
温州
[/U]
“金改”考察团讲课



三、金融改革对实体经济有何作用?
民间借贷出现危机,而这种借贷据说又属于虚拟经济,于是,要求民营企业回归实体经济的呼声甚嚣尘上。
其实,民营企业至今有可能合法、正规进入的领域本来就是实体经济部门,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一些高端服务业和资源性产业部门却被国有单位所垄断。这种真正的市场主体与不完全市场主体型行政单位并村的格局,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首先,垄断不仅使民营企业挤压在现有的实体经济部门造成过度竞争的局面——从这样的意义上说,所谓实体经济“空心化”其实是个伪命题——而且大大限制了垄断部门本身的发展空间。也就是说,开放垄断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绝不仅仅是民营取代国有的零和博弈。其次,垄断不仅使现有实体经济部门的民营企业得不到垄断部门的有效服务,而且导致民营企业的高成本。以金融为例,现有金融机构极大的存贷利差——远远大于人们用来分析的名义上的一年期存贷利差,因为存款多半是活期,而贷款不存在活期,并且实际成本也因为垄断的缘故而高于名义上的基准利率——在竞争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再次,垄断也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在非垄断部门转型升级的难度。越是高新技术,越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越难以脱离垄断部门自生自灭。正是垄断造成的民营企业进退维谷的投资难、融资难局面,导致部分企业盲目的非理性的投融资行为,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引发危机。
因此,金融改革不是让民营企业远离金融,也不是让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阳光化、规范化,而是打破金融业对民间资本——这里的民间资本,应该理解为民营机构整体意义上的资本,而不仅仅是参股意义上的资本——市场准入的歧视,建立适合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化的金融制度。只有建立这样的金融制度,才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转为村镇银行?
十二项主要任务中有可能出现重大改革突破的,主要是与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有关的部分,例如第2条、第5条、第6条、第8条等,主要是第2条。至于第4条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这项一年多前在温州甫一启动旋即被叫停的改革,这次作为专门的一条重新提出,看起来是一大突破,其实并非燃眉之急。《方案》最引人关注的是有关“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的第2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表面看来,这里所涉及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全国已经多得是;有关“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都已经明确提到。如果不能在有关规定上有所突破,最具“亮点”的这一条,也就了无新意了。既然叫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当然要有所突破。如果温州的金融政策、金融制度,只能循规蹈矩,与全国别无二致,所谓改革试验区,就成了叶公好龙。改革试验也不应该只是量的增加,而要有质的改变。例如这里的民间资金“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就可以而且必须突破原先对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因为在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控股的情况下,村镇银行不属于民间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改制,就成了制度上的倒退而不是创新。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就要突破这个很难实行、实行了就没有什么改革意义的规定。因此,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直接翻牌为可经营“(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正规的银行。这种银行原先规定设在“农村地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说的农村地区,指的还是“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这种规定与1982年中央正式承认“包产到户”之前,只允许“老少边穷”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如出一辙),从而称之为“村镇银行”。现在总不可能要求本来设在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搬到农村去改制。既然由小额贷款公司翻牌的村镇银行未必设在农村,在名称上也就未必需要出现“村镇银行”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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