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贯彻《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国务院释义有没准确解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45页……目前,绝大多数物业,特别是新建物业,都有规划、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其占用土地的四至界限是明确的,附属设施设备的产权是清晰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由此我们可以相信,谢池商城无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只需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在生活学习中,热心市民百思不得其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一些疑惑: 1,所能依据的“都有规划、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都是哪些文件? 2,所能查实的“其占用土地的四至界限是明确的”都是哪些文件? 3,所能证明的“附属设施设备的产权是清晰的”都是哪些文件? 4,“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什么情况是“一般”,哪些是“不一般”呢? 5,市政道路上方私拉乱接的信号线,市政道路下方虚构的管道,是否可以认定为“共有共用设施设备”(根据相关信访答复整理总结,网络问政平台受理编号10172160)。 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土地立项批复吗,是建设规划许可证吗,用地规划许可证吗,土地出让合同吗,不动产登记簿吗? 如果不是上述内容,难道是口头表达“共同,公用,一起,共同拥有,共用,相毗连,相连接等等”,不用依据《民法典》《土地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等? 口头意见大于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吗? 某几个工作人员的口头意见,等同于《浙江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描述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吗,等同于物权确认吗? 请温州市或区住建局等,忠诚于党和国家,忠诚于人民的专业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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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访内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市住建局与区住建局一个月内均未予答复。 现提供原文供网友们一起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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