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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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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保护私人产权,而是紧急解决财政需求,即将登记费作为民国初建的重要财源之一。1912 年2月22日,浙江军政府颁布了《暂行不动产登记法决议案》,规定各县设登记所,“凡在本省区域有不动产者,均应照本法赴登记所登记。"01912年6月3日又颁布《不动产登记法施行细则》规定,“不动产无论私有公有国有,自该县登记所成立后三个月内,须赴所呈请登记。”②
这次不动产登记虽然实行仓促,但在浙江各地档案中都留下了记录。遂昌县档案馆藏“民国二年叶树清称求准予登记案”和“巫承福为契据遗失请求登记案”,③都是这次实行不动产登记的结果。龙泉司法档案“民国四年吴时标与吴开震等互争田业案”中出现的民国二年四月二十二8吴开训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也是这次不动产登记的实物。④从这份不动产登记证书填写的情况来看,这次登记主要依靠业主申报,缴呈契约或粮串户册作为证据,但并未经有实地查勘等程序。这份登记证书中田土四至的记录仍然空缺,甚至连登记簿的册号、页码都没有填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张登记证书在1915年的诉讼档案中出现,说明不动产登记开始不久,登记证书在诉讼中就开始被作为产权证据使用。但究竟有多少不动产在此次登记中被登记,我们并未找到相应的统计资料。1912年11 月浙江军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的修正案,其中说到,人民对此次登记多执观望态度.
1922年5月21日,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启动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应行登记之事项,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0将不动产登记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作为推动登记事务的最重要的保证。这次不动产登记甚至不是由地政或民政机关,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的。1922 年11月浙江省高等审判厅厅长陈福民刊发同法部晓谕申请不动产登记布告》,以浅白易懂的语言向大众宣传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司法事务最重的计有两类,一是审判,一是登记,这两个制度,都是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设的。...从前我们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方法,全是凭契据,...有了登记证明书,就同红契一样,而且经过登记的权利,无论何人都不能随便不承认。再说登记簿是由国家永远保存,以后不动产遇有分合增减灭失,其他变更的情形,都要赶紧请求登记。有了登记,不动产权利自然确定,遇有争讼,一看登记证明书,或一翻登记簿,就一目了然,孰是孰非,不难立刻解决。纵然契据遗失,或者有人伪造,也不要紧,何等简便确实,这就是物权登记的好处。⑦
这篇布告反复强调,因为有国家权力和公信力的保障,在不动产纠纷和诉讼中,登记是比契约更有优势的证明文件.
大理院判决例15年上字第711号,也明确了登记在诉讼中的作用,“凡以契约形式转移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在未经登记以前,该契约在当事人间虽然能够有效成立,但第三人有否认的权能”。⑧但这同时意味着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在诉讼中的效力采取的是“对抗主义" ,0“其效力在对抗第三人,而于不动产之得丧变更仍一以契约为衡,契约如经合法或成立,虽不登记亦当然发生完全效力,即在审判上仍需审查其契约真伪与订定内容以为判断。" 0换言之,登记并非确立不动产产权的唯一途径 .契约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产权变更的有效证明。随着北伐军攻克浙江,192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颁
D (浙江公报》第21册(1911年2月23日),第3页.
D (浙江公报)第112册(1911年6月3日),第9页.
③(1913年叶树清称求准予登记案),《民国遂昌县政府司法处档案》,浙江省遂昌县档案馆藏,档号M415- 2- -717。D (龙泉司法档案),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档号MO01-1- 03507 ,第34页.
5 (浙江公报》第312册(1911年12月21日),第3页:第313册(1911年12月22日),第20页.
⑥(浙江公报》第3619号(1922年5月30日),第2页.
⑦(浙江公报》第3783号(1922年11月15日)
⑧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第813页.
◎雷秋玉《论私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一以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为例, 《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司法公报)第231 期(1927年2月),第7- 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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