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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jizuigeili

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现解读上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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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0 16:28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
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综上特此补充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夏启瑞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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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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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1 17:39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
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综上特此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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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启瑞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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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14:47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

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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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启瑞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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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2 16:11
重新作出的复查意见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负责,依据国家信访《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意见》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是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负终身追究制责任的。
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决定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责令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2022年11月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泰政信查【2022】5号)其决定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但没有具体处理意见即责令有关部门重新处理。依据《浙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撤销后应当重新处理,“应当”的两字的解读上依据《法律技术用语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0062号)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复核意见落实不力,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上级督办后泰顺县信访局告知从信访人从源头再访起,几年的信访走空,信访人不断向上级督办,还是答复从信访人自行向住建部门从头再访起,向泰顺县住建局提出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泰住建信访复字【2022】3号)认为董敷清和董直松在南外村没有房产,不符合落实私房政策,我认为董直松保存土改前红契已经当时的政策即中央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登记办法》及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53)民地字第八号函)《关于城市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地基产权处理问题》(备注:依据中央内务部1953年2月日内地53子弟38号批复的内容作出)应该在土改时总登记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
原平阳县常务副县长林建丰调到泰顺县任职县委副书记及社会工作部部长及政法委书记,刚上任时,接访我后表示会依法依规处理并指示县委副秘书长信访局长的林少楠召集县纪委县法院县住建局资规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罗阳镇及信访局召开联席会议处理此事,指示后的一个月过去是有召集联席会议,
会议的焦点一在于董直松保存的当时政府颁发的红契能不能作为产权认定的依据及是否存在私房总登记时未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与会人员认为不能作为产权认定依据不符合落实政策,我否认。
焦点二在于董敷清烈士有关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存根等史料遗物收集保护研究编辑等工作及董敷志烈属评定问题,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资规局说没有找不到并认为董敷志不是烈士直系亲属不能评为亲属,,我说依据《英烈法》等规定应该收集保护研究等工作,参考当时政策烈士应该有史料及存根等,志愿军军方作出的《革命牺牲证明书》已经确定董敷志为烈属,其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明,且是特殊时期烈士亲人仅剩哥哥董志敷和堂侄儿董直松。
焦点三在于代位继承权,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董敷清和董敷志没有后人也就没有第一和第二继承人也就不存在代位继承权,我认为董直松自己名下当时在父亲去世后就把私房过继其名下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是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落实政策的事项,董敷清烈士和董敷志的房产也是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事项,其立遗嘱权没有了,且当时董直松还小是孩童他们作为监护人也是合理的,有被立遗嘱权的权利。
焦点四,私房坐落地点问题,信访局复查复核科和住建局及自规局认为坐落地点不知,我认为董直松现在还保存的原件上写明南外村南门外及土地面积的私宅平房,包括董敷清烈士和董敷志的私房国家有依法查找,董直松当时还是孩童,董敷清已经牺牲在朝鲜战场成了烈士,董敷志到死时双脚烂起都没医和名下无房产,温州是和平解放,上头问起难道温州方面能回答没有地籍档案,其复核意见上”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查证后认定”的用词,没有经温州市有关部门地籍档案查询过敢于“经查证后认证”的用词,敢于后文上“烈士...有一处房产在南外村...董夫善...去世私房过继给申请人董直松..同年申请人董直松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状》...”等用词在没有查证后认证,能如此用词?且环城路188号186号及与之相连的南大街152号154号的地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图的宗地图上其地块上是没有显示确定产权人即空地,其西面的地有登记显示G字头产权住宅用地证书的地即登记为国有土地住宅用地的证书,董直松认为他的私房就坐落在这个空地上。...联席会议上参会人员多是部门受理科干部是副科级的干部,说明不够重视,参会人员或者是心虚,说话声音很低,一句话一个字没有听清,意思理解可以想象,他们提的问题在我看也是很无脑,真是有愧于烈士和培养,当时信访局接访室里也是把全省视频会议的摄像头关了,此次会议可以说是摆拍走秀做个样子,林建丰承诺依法依规处理,在我看来也是为自己任职七天公示期内及组织推荐的选拔任用上无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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