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375|回复: 1

红线图公布!龙港两个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复制链接]

689

主题

0

回帖

345

积分

老蟹

积分
345
发表于 2023-5-2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需对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人民路98号、人民路104号、人民路112号、人民路118号、人民路120号、人民路122号、人民路124号、人民路126号、人民路130号、人民路132号、人民路134号、建新路171号、建新路173号、建新路175号、建新路177号、建新路179号、建新路181号、建新路183号、建新路185号、建新路187号、建新路189号、建新路191号、建新路193号、建新路195号、建新路197号、建新路199号、建新路201号、建新路203号、建新路205号、建新路207号、建新路209号、建新路211号、建新路213号、建新路215号、建新路217号、建新路219号、建新路221号、建新路223号、建新路225号、建新路227号、建新路229号、建新路231号、建新路233号、建新路235号、建新路237号、建新路239号、建新路241号、建新路243号、建新路247号、建新路249号、建新路251号、建新路253号、建新路255号、建新路257号、建新路259号、建新路261号、建新路263号、建新路265号、建新路267号、龙港商厦等及该范围内未标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赔偿。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根据《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0〕133号)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等相关规定,需对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补偿,现就征地房屋补偿范围通告如下: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红线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但本地块上以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外:人民路98号、人民路104号、人民路112号、人民路118号、人民路120号、人民路122号、人民路124号、人民路126号、人民路130号、人民路132号、人民路134号、建新路171号、建新路173号、建新路175号、建新路177号、建新路179号、建新路181号、建新路183号、建新路185号、建新路187号、建新路189号、建新路191号、建新路193号、建新路195号、建新路197号、建新路199号、建新路201号、建新路203号、建新路205号、建新路207号、建新路209号、建新路211号、建新路213号、建新路215号、建新路217号、建新路219号、建新路221号、建新路223号、建新路225号、建新路227号、建新路229号、建新路231号、建新路233号、建新路235号、建新路237号、建新路239号、建新路241号、建新路243号、建新路247号、建新路249号、建新路251号、建新路253号、建新路255号、建新路257号、建新路259号、建新路261号、建新路263号、建新路265号、建新路267号、龙港商厦等及该范围内未标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补偿范围内被补偿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赔偿。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0

主题

109

回帖

55

积分

嫩笋

积分
55
发表于 2023-6-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的房地产不好混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5-5 10:38 , Processed in 0.043722 second(s), 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