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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侄女代位继承叔叔遗产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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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一起房屋买卖交易中,由于没有子女的房主突然离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房屋购房尾款也无人继承,这该怎么办?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首次认定侄女代位继承叔叔遗产合法有效。

事发:

房主离世房屋无法过户
购房者将房主侄女告了

2020年4月,林某以总价143.3万元购买叶某斌名下一套房产,林某共向叶某斌支付120万元,约定余款23.3万元待手续办理齐全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林某便装修房屋入住。

然而,房产过户手续还未办理,2020年11月,叶某斌因疾病去世。去世前,叶某斌曾出具《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将尚未收取的购房款23.3万元赠与侄女叶某云,并约定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但一直到叶某斌去世,该协议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

叶某斌生前单身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叶某斌还有三位兄妹,兄长去世前育有三个孩子,其中包括叶某云。叶某斌生前一直由叶某云照顾生活起居,故在叶某斌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后,叶某斌的两个妹妹、叶某斌兄长的另外两个孩子均出具《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而对于涉案房屋,叶某斌通过产权置换、缴纳房款取得该房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涉案房屋还登记在某旧城改造公司名下。

叶某斌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其享有继承权的亲属均已去世或放弃继承,这意味着叶某斌没有法定继承人。林某便将叶某云与该旧城改造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叶某云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

死亡时间在民法典颁布前
能否适用代位继承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斌去世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叶某云作为叶某斌的侄女可否适用民法典中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叶某斌的遗产?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与叶某斌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由于叶某斌已去世,其出具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而尚未生效,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按照相关继承的规定来继受。在民法典施行前,有关继承的相关问题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叶某云作为叶某斌的侄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也无法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叶某斌的遗产。

而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被代位人,适当地扩大了被代位人的范围,有利于增进亲情关系,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案涉及继承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判决:

温州首例代位继承权被认定
侄女可代位继承遗产

本案中,由于叶某斌生前经常由被告叶某云照顾生活起居,叶某斌出具的《遗赠抚养协议》虽因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而尚未生效,但不可否认其在协议中作出的将涉案房屋财产赠送给叶某云的意思表示真实。结合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事实,本案涉及继承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叶某云可代位继承叶某斌的相应遗产,包括继受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旧城改造公司协助叶某云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完成上述权属转移登记后,叶某云协助林某将房屋权属转移至林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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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董夫清烈士家族无人关照权益受损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上首先没有落实私房政.... - 散讲温州 - 柒零叁网 - Powered by Discuz!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 ... 16393470&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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