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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乐清某医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据官方消息,该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3699.86元。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实施了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3699.86元。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23699.86元,对14项首次违法违规问题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09481.63元;对6项因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2倍罚款人民币17061.86元。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玖分(¥226543.49)。
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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