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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法院答复引质疑:同一事实,刑事认定无辜,民事却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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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醴陵法院答复引质疑:同一事实,刑事认定无辜,民事却判担保?
——刘雪平就醴陵市人民法院2026年2月27日答复的公开异议与再次请求
枉法裁判祸国殃民.jpg
  我叫刘雪平,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胜利路7号304室,联系电话:18274176585。
  今天,我就醴陵市人民法院2026年2月27日通过醴陵市委网信办转达的答复,公开发表异议,并再次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提级或异地审查。
  醴陵市人民法院的答复称:已对相关案件“进行核查办理”,结论是“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无误,不存在枉法裁判情况,亦未发现我院干警陈水平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并建议我“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对这份答复,我的态度很明确:它不是对十年冤屈的实质审查,而是对控告材料的格式化挡回;不是逐条回应,而是用一句“程序合法、事实无误”概括一切。
  一、没有核查过程,就没有公信力
  贵院说“已核查办理”,但没有说明:谁核查?依据什么材料核查?调取了哪些核心证据?是否比对了两份结论相反的鉴定意见?是否核实了刑事判决中的争议内容?是否调查了法官不当言论?是否审查了执行违法情形?
  这些关键问题,答复一条都没有回答,却直接抛出“程序合法、事实无误、不存在枉法裁判、未发现违法违纪”的结论。
  没有过程,就没有公信力;没有证据,就不能自称无误。
  二、本案核心矛盾:刑事认定无辜,民事却判担责
  本案最核心、最无法回避的矛盾是:
  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侦查卷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醴检刑诉〔2015〕70号追加起诉书、罪犯瞿作章的稳定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均确认我对借贷担保不知情、未参与、系无辜第三人。
  案涉借条中“刘雪平”签名系他人代签,借款栏、担保栏两处指纹均为瞿作章本人捺印。我对借贷、担保全过程不知情、未到场、未签字、未捺印、未获利。
  但民事裁判却强行判令我承担全额担保债务。
  同一基础事实,刑事认定我不知情、未参与,民事却判我承担担保责任。刑事程序中我是证人,民事程序中却变成担保人、变成债务人。
  贵院必须回答:为什么同一事实,刑事上不认定诈骗,民事上却认定刘雪平担保?为什么刑事证人到了民事判决中变成了担保人?
  这个问题,贵院至今没有一句解释。
  更需追问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将刘雪平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明侦查机关并未认定刘雪平参与诈骗,也未认定借条上“刘雪平”的签名、指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更未认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证人的义务是如实陈述所知事实,并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证明责任。刑事判决不得将证明责任倒推给证人,更不得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把证人推定为担保人、债务人。刑事裁判主要解决定罪量刑及追缴退赔问题,原则上不能直接确定民事担保责任。将诈骗之债通过刑事判决“顺带转嫁”给证人,属于裁判越界。刑事未认定某一事实,不等于该事实当然成立,更不等于证人应替诈骗行为人承担债务。担保之债是否真实存在,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主张担保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经过鉴定、开庭、质证后依法认定。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未补充侦查,就反过来把本应由诈骗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证人。刑事程序不追究证人,绝不意味着证人自动成为民事担保人。然而,本案恰恰出现了这种逻辑倒置:刑事上不追究,民事上却判担责;刑事上是证人,民事上却成担保人、成债务人。这不是法律适用的“无误”,而是责任主体的根本错位。
  三、定案核心证据存在严重争议
  (2016)痕鉴字36号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追责的关键证据。但我主张该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制作人申群翼非中心在编正式人员;
  2、鉴定出具时机构管理处于空档期;
  3、同一鉴定拆分两次收费;
  4、送检机关设置特殊领取限制;
  5、送检人员存在定向干预嫌疑。
  我自行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鉴定原图进行还原比对,结论为:检材指纹与我真实指纹纹路走向相反、核心特征点大面积错位。
  2019年11月29日,广东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借条借款、担保两处指纹,全部为瞿作章右手大拇指所留,与刘雪平十指指纹无一吻合。
  该结论与公安侦查事实、检察起诉事实、罪犯自认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完全一致。
  两份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为何不重新鉴定?为何不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此外,指纹、笔迹鉴定如果作为认定担保签字、指印真实性的依据,依法应当经过合法委托、材料质证,并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通知刘雪平取样,未依法出具可供质证的鉴定意见,法院却据此或据此推定认定刘雪平承担担保责任,缺乏合法证据基础,违反证据质证原则和程序正当要求。
  四、庭审中的争议事实,请求调取核实
  我主张:2015年1月8日看守所庭审中,放贷人付珍当庭承认“刘雪平”姓名由其代签;罪犯瞿作章当庭明确借款、担保指纹均为其本人所按;审判长杨坚当庭撕毁关键无罪书面证据。
  上述事实的具体情况,我请求上级机关调取庭审笔录及录音录像予以核实。
  五、执行养老金造成家破人亡,贵院不能装作没有发生
  我是退休职工,退休金是基本生活保障。错误判决生效后,法院对我退休养老金全额冻结、累计扣划30余万元,未依法预留基本生活费。
  这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家属必要生活费用的强制性规定。
  我母亲因此被活活气死,妻子长期忧郁患卵巢癌晚期无钱医治,我本人长期服药续命。
  请问:扣划养老金时,是否保留基本生活费?是否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是否考虑案件存在重大争议?
  这些必须公开说明。
  六、“可申请再审”不是推卸纠错责任的理由
  贵院答复称,不服可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这句话看似合法,实则推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纠错是法院的法定主动职责,而非当事人专属义务。
  贵院以“可申请再审”为由推脱,属于曲解法律、转嫁责任。
  如果贵院认为裁判无误,就应当公开证据逐条反驳;如果无法反驳,就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七、刑事判决中的程序硬伤与裁判越界
  刑事判决书中“建议对担保人刘雪平三字进行鉴定”若卷内无记载,属于重大程序硬伤。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应当有卷宗材料、庭审笔录、检察机关移送材料等支撑。如果所谓“建议对担保人签字进行鉴定”在案卷中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庭审记录或委托鉴定材料,则该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刑事审判应当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得自行虚构裁判理由,也不得超出公诉事实范围另行创设责任。刑事判决主要解决定罪量刑及追缴退赔问题,原则上不能直接确定民事担保责任。将诈骗之债通过刑事判决“顺带转嫁”给证人,属于裁判越界。刑事未认定某一事实,不等于该事实当然成立,更不等于证人应替诈骗行为人承担债务。担保之债是否真实存在,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主张担保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经过鉴定、开庭、质证后依法认定。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未补充侦查,就反过来把本应由诈骗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证人。
  八、我请求贵院公开回答的15个问题
  1、(2015)醴法刑初字第74号判决中“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鉴定”的记载,有无书面函件、审批记录、送达回执?存档在哪里?
  2、瞿作章全程认罪供述、同步录音录像,为何未作为认定控告人不知情的依据?
  3、刑事程序依法认定控告人为不知情证人,民事裁判为何将其变更为债务人、担保人?
  4、涉案借条上,借款人指纹与担保人指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
  5、广东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全部为瞿作章所留)是否已提交法庭?贵院为何未采信?
  6、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由谁委托?陈水平是否参与干预鉴定选取?
  7、两份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为何未依法重新鉴定、未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8、醴检刑诉〔2015〕70号追加起诉书已确认瞿作章诈骗事实,民事判决为何完全背离?
  9、是否调查付珍当庭承认代签、瞿作章当庭认罪免责、杨坚法官当庭撕毁证据的争议事实?
  10、陈水平及法院工作人员相关不当言论是否调查?有无调查笔录、处理结果?
  11、是否核查申群翼挂靠执业、无审批出文、违规双重收费的事实?
  12、是否调取送检机关限制文书邮寄、专人闭环领取的异常指令及沟通记录?
  13、是否同意公开(2016)痕鉴字36号原始指纹图谱、特征比对点、放大参数原图?
  14、扣划控告人30余万元养老金未保留分文生活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15、是否完整公开养老金全部扣划流水、扣款明细、生活费核算依据?
  九、我的六项合理合法的诉求
  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对本案提级审查或指定异地交叉核查,醴陵市人民法院全程回避,不得自查自结;
  2、请求依法公开本案全部刑事、民事、鉴定、执行完整卷宗,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委托手续、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养老金全部扣划明细;
  3、请求由省级以上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在双方在场、全程录音录像、全程监督下,对案涉借条指纹、签名重新进行公正鉴定;
  4、请求依法撤销针对刘雪平的全部错误民事裁判,全额返还违法扣划的养老金,依法执行回转;
  5、请求依法追诉瞿作章诈骗漏罪;对陈水平涉嫌司法文书造假、违规履职等问题立案调查;
  6、请求向控告人出具逐条回应、有据可查的正式书面答复。
  我的誓言:维权到底!
  我现年近七十,因本案历经十年申诉,家庭遭受严重损害。我始终相信法律,始终按照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自己借钱给自己,自己给自己担保”,如果这样的假案都不能纠正;如果一位老人拿着公安、检察、鉴定报告喊冤十年,换来的仍是“你该庆幸没判刑”,那损害的就不只是刘雪平一个人,而是整个司法公信力。
  请醴陵市人民法院黄丹院长、请上级机关,不要再用“程序合法、事实无误”八个字打发一个家破人亡的老人。
  请把证据摆出来,把案卷亮出来,把问题一条一条答清楚。
  如贵院及相关部门继续回避核心问题、拒不实质审查、拒不依法纠错,我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逐级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申诉和控告,直至本案得到依法处理。
  控告人:刘雪平
  联系电话:18274176585
  2026年10月11日
司法腐败2.png
微评:如果同样的答复落到你身上……
       醴陵市人民法院的回复,通篇八个字概括——“程序合法,事实无误”。
  可刘雪平追问的是:刑事追加起诉书已认定瞿作章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雪平在刑事程序中是证人,为什么到了民事程序却变成担保人、变成债务人?同一事实,刑事上不认定诈骗,民事上却判他担责,这是什么逻辑?
  这些,回复一条没答。
  如果同样的答复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能接受吗?
  能接受“已核查办理”却不告知谁核查、依据什么、调取了哪些材料吗?能接受刑事上认定“刘雪平不知情、未参与”,民事上却判他承担担保责任吗?能接受养老金被划扣三十多万、母亲气死、妻子无钱医治,而法院连“是否保留基本生活费”都不屑说明吗?
  不会。没有人会接受。
  正因为不会接受,才说明这份回复的问题不在法律技术,而在态度——它更像是在程序上完成答复,而不是在实质上回应问题。
  据控告人反映,陈水平曾对刘雪平说过“你该庆幸没判你的刑,你还要感恩我”。这句话如果属实,已经不是工作作风问题,而是对司法伦理的严重伤害。一个无辜者被伪造的借条拖进十年诉讼,养老金被扣、家庭破碎,还要“感恩”没坐牢——这是哪门子的司法逻辑?
  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重大错误,有主动纠错义务。“可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不是挡箭牌,更不能成为拒绝直面证据的借口。如果裁判真的无误,就把证据一条一条摆出来,把案卷亮出来。如果做不到,就说明“事实无误”四个字站不住。
  司法公信力不是靠“程序合法”四个字撑起来的,是靠每一起案件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当事人追问、经得起历史审视撑起来的。
  刘雪平已经六十八岁,喊冤十年。如果这样的案子都不能得到实质性审查,那下一个被伪造借条、被错误执行、被“庆幸没坐牢”的,可能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包括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
  请把证据摆出来。请把问题答清楚。
  社会评论员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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