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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本是企业打造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然而个别经营者却动起了“歪脑筋”,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囤积大量商标,通过侵权诉讼获赔来牟取利益。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深圳某公司因“恶意维权”不仅要返还此前获得的赔偿款,还需额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图源:豆包AI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和2022年,深圳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先后将温州熊某公司、温州佳某公司起诉至瑞安法院。在当时的两起案件审理中,由于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法院依据当时法律事实支持了深圳某公司的诉请。最终,温州熊某公司经判决赔偿深圳某公司7.5万元,温州佳某公司经调解赔偿深圳某公司2万元。案件生效后,两家公司均足额履行了案款。
然而,事情很快迎来了反转。2021年,在温州熊某公司所涉案件中,案外人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商标无效宣告。经查,深圳某公司竟然在13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枚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作为普通经营者,其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遂宣告涉案商标无效。深圳某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驳回,法院认定其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维持了无效宣告的认定。
2022年,温州佳某公司所涉案件也出现类似反转。案外人陈某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作出裁定,同样认定深圳某公司存在囤积商标行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2025年,温州熊某公司及温州佳某公司分别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公司返还此前支付的“赔偿款”,并赔偿维权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及相关利息损失。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在注册案涉商标时,主观上具有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因深圳某公司发起的侵权诉讼,导致两家温州公司产生了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经济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深圳某公司返还温州熊某公司“赔偿款”7686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返还温州佳某公司“赔偿款”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针对此类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于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受损害方有权依法另行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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