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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陆县政府截留民企1300万补偿款长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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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3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平陆县政府截留民企1300万补偿款长达7年
一份20年前的自查文件让“国资”谎言现了原形:同一家企业,20年前县政府自己说“国家没投一分钱”,20年后却成了“国有资产”,恳请县委杜中伟书记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群众利益8.jpg
  杜中伟书记多次强调“让企业放心投资、舒心经营、安心发展”,要求“把隐藏在深处的问题毫无遗漏地挖掘出来,让那些被忽略或者难以被发现的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一笔躺了7年的1300万补偿款,以及那份与20年前县政府自查文件直接矛盾的“国资界定报告”,是否也该被“挖出来”,在阳光下给企业和公众一个交代。
  同一家企业,二十年前被官方认定为“民营”,二十年后同一拨人又把它说成“国资”——变的到底是企业的性质,还是某些人的心思?
  这不是电影剧本,而是发生在山西省平陆县的真实案例。
  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补偿款
  2016年,国家重点工程蒙华铁路建设压覆了平陆县靖家山磷矿有限公司(下称“靖家山公司”)的矿产资产。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实物资产(465.33万元)和预期收益(860.37万元)进行了评估,确认补偿总额1325.7万元。
  2019年9月,建设单位与平陆县政府下设的“铁路办”签订协议,明确靖家山公司为“产权方”,并将全额补偿款拨付至“铁路办”账户,委托其转付。
  款项到账后,平陆县政府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拒绝向企业支付。理由是什么?平陆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山西祥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报告》,认定相关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企业不服,提起诉讼。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企业败诉。
  一个“张冠李戴”的致命错误
  本案涉及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一是1998年已破产的“平陆县地方国营靖家山磷矿”;二是已被吊销的“山西省平陆县靖家山磷矿”;三是合法存续的“平陆县靖家山磷矿有限公司”(本案原告)。
  二审判决将三者混为一谈——用一个针对已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去否定合法存续公司对自身合法资产的产权。
  一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来源于2006年以116万元对价从市场合法受让,并持续投入(仅电力设备一项就投资52万元),凭什么因为另一个已吊销企业的历史登记问题,就否定它的产权?
  两份文件,一场“自我打脸”
  更讽刺的是,县政府自身的历史文件,直接推翻了自己的主张。
  就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企业发现了两份关键新证据:平陆县政府下属机构1998年的《会议纪要》及1999年的《证明材料》——明确记载:“磷矿国家未投资,煤炭局也无资金注入,实际上是一种民营企业”;“恢复民营企业性质,不再隶属煤炭局”;“同意磷矿以国营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同时提出煤炭局不投资,不承担债权债务。”
  换句话说,县政府二十多年前亲口承认这是民营企业、国家没投一分钱。而2023年的“祥和报告”却将同一企业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家企业,二十年前被官方认定为“民营”,二十年后同一拨人又把它说成“国资”——变的到底是企业的性质,还是某些人的心思?
  为县政府“背书”的判决
  如果说县政府截留补偿款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那么两审法院的判决,则为这种侵占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二审判决却以原告“未申请重新界定”“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为由,认定原告认可报告效力——将被告的举证责任违法转移给原告。
  企业提交的十一项关键证据——包括县政府2009年确权文件、52万元电力设备发票、评估机构的《说明》等——两审判决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在裁判理由中完全无视,且未说明任何不采信的理由。
  更严重的是,出具“产权界定报告”的山西祥和会计师事务所,其执业范围根本不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属于行政确权行为,法定主体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个没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受一个没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委托,出具了一份程序严重违法的报告——而这份报告,竟成了两审判决的核心定案依据。
  平陆县的“营商环境”宣言与现实的落差
  杜中伟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2025年3月,他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观察员工作会上指出,要“深入到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了解企业和项目的真实需求是什么?把隐藏在深处的问题毫无遗漏地挖掘出来”。他要求“对破坏营商环境、蓄意阻挠项目建设的现象和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2026年8月,他主持县委常委会时再次要求,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集中整治”,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2025年县委政法工作会议上,他更是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强调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蓄意干扰项目建设,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这些表态不可谓不坚定。但问题在于,一家民营企业的1300万补偿款被县政府截留七年,两审法院判决企业败诉,核心依据是一份程序违法的“国资界定报告”——这与县政府二十年前自己出具的“国家未投资”文件直接矛盾。
  当官方话语体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出现如此巨大的裂缝,企业主和公众有理由追问:杜书记要求“让那些被忽略或者难以被发现的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这笔躺了七年的补偿款,以及那份与历史文件矛盾的“界定报告”,是否也该被“挖出来”,在阳光下给企业和公众一个交代?
  1300万,7年,一家濒临倒闭的企业
  1325.7万元补偿款被扣押近7年,靖家山公司因此濒临倒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本案涉及的金额,是这个标准的66倍。
  一份二十多年前的文件,揭穿了一场7年来的“国资”谎言。而那些高悬在官方报道中的承诺——“让企业放心投资、舒心经营、安心发展”——在面对这起具体个案时,显得格外苍白。
  恳请杜中伟书记能够关注此事,以您多次强调的“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过问这笔被截留7年的补偿款,让事实和法律的阳光照进这起久拖不决的争议,给这家濒临倒闭的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答复。
  求助人:山西省平陆县靖家山磷矿有限公司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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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前的“民营”今成“国资”,变的是企业性质还是某些人的心思?
  这起持续七年的补偿款争议,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普遍共识的今天,显得格外刺眼。它不仅关乎一家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是一面映照地方治理成色的镜子。
  核心争议在于产权性质。面对20年前县政府自查文件明确认定的“国家没投一分钱”的民营企业,如今却被一份程序存疑的“国资界定报告”套上“国资”枷锁。这种“翻脸不认账”的行为,让企业主和公众有理由追问:变的是企业的性质,还是某些人的心思?
  更令人忧虑的是司法环节的失守。两审法院将被告的举证责任违法转移给原告,以程序违法的鉴定报告为核心定案依据,这已不只是个案正义的缺失,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法律如果无法为民营企业撑腰,所谓的“平等保护”就可能沦为一句空话。
  平陆县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让企业“舒心经营、安心发展”,要求把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然而,当一家企业因一笔本属自己的补偿款被拖垮,当历史文件与政府行为公开矛盾时,任何高调的表态都会显得苍白。真正的营商环境优化,不体现在会议上的决心,而体现在能否敢于正视并纠正自身的错误。
  七年足以拖垮一家企业,但拖不垮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恳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对历史和法律负责的态度,让这起久拖不决的争议接受阳光的检视,给企业和公众一个经得起推敲的交代。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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