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恳请纠正基层违规退休认定 维护中央政策权威的公开信
我叫周海萍,是一名拥有38年党龄、14年军龄的转业军人,原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今天,我怀着对组织无比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就我个人遭遇的出生日期错误认定及被强制提前退休一事,向您——全省组织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再次郑重陈情! 我深知您肩负重任,但正因相信组织部门是管党治党、维护人事公平的坚强后盾,我才在历经县、市、省三级申诉无果后,仍抱持希望,致信于您。我的核心诉求不仅是纠正我个人蒙受的冤屈,更恳请您关注此案背后反映出的基层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出现的“有令不行、有规不依”的苗头性问题,以维护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政策冲突 我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66年8月,有入团、入学、原始户籍底册等多份早期档案相互印证,证据链清晰完整。但永嘉县人社局和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未与我核实、未履行告知和申诉程序、也未会同公安机关核验的情况下,单方面采信我非最早材料《入伍登记表》中的一处非本人填写的瑕疵记录,错误认定我为1965年6月出生,并于2025年8月对我作出了强制提前退休的审批决定。我认为该决定与中央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多项铁规存在严重冲突,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核心政策依据被架空: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全国性刚性准则。该文件明确要求认定需会同公安机关核验、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并出具正式公函联动更正信息。但在我的案件中,上述程序全部缺失,永嘉县有关部门的做法事实上架空了这一规定。 第二、地方内部口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据了解,永嘉县人社和组织部门在执行中,对早年入伍的老兵群体,长期采用“认大不认小”的内部口径。这一口径并无任何国家法律或政策文件授权,且与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规定的“以档案最先原始记载为准”的“求真、求实”原则直接相悖。 第三、正当程序权利被剥夺:自去年5月份发现出生日期被错认以来,我依法逐级提出复核申诉,但县、市、省三级组织人社部门均未给予实质性受理和回复,实质上剥夺了我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核与救济权利。 二、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深层忧虑 此案经曝光后,国家人社部曾多次交办,温州市人社局也专项督办要求整改。然而,基层相关部门至今未予纠正。这让我感到忧虑的已不仅是我个人的权益受损,更是如下问题的存在: 第一、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何在?当中央部委的明文规定,在基层可以被一个未经公示、未经授权的内部口头“口径”所替代,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将受到损害。 第二、群众监督的渠道是否畅通?当我依规逐级反映问题,信件却如石沉大海,反映的是基层治理中可能存在回应机制不畅、监督闭环缺失的环节。 第三、对老党员、老兵的权益保障何在?我一生听党指挥、恪尽职守,最终却因政策执行偏差陷入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和退役军人对制度的信心。 三、恳请事项 鉴于以上情况,我万般无奈之下,唯有再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并予以提级督办: 1、恳请依法纠错,恢复我的合法权益:恳请督促相关部门,严格依据组通字〔2016〕39号等文件规定,重新核查我的出生日期,依法撤销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违规提前退休决定,恢复我的正常工作和相应待遇。 2、恳请开展专项督查,清理违规内部口径:恳请考虑对全省特别是永嘉县组织人社系统执行出生日期认定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摸排,对与中央文件冲突的地方性“土政策”予以明确废止,确保国家法规政令畅通。 3、恳请完善机制,保障群众合法申诉权:恳请进一步完善组织人社系统的信访投诉与复核救济机制,确保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理,避免“申诉无门、监督失灵”的现象再次发生。 尊敬的杨部长:我是一名普通党员,更是一名老兵。我深知个人荣辱与组织形象紧密相连。我之所以坚持申诉,不仅是出于对个人权益的维护,更出于一名老党员对党的政策必须得到严肃执行的朴素信仰。我衷心希望,我的个案能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相关制度在基层的完善与落实,让中央的惠民、护民政策真正温暖每一位守规矩、讲奉献的基层同志,让“规则之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恳请您体恤下情,为老兵主持正义! 此致 敬礼! 公开致信人:周海萍 联系电话:13588913355 2026年9月3日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