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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万买了个假矿,公安却告诉我“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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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500万买了个假矿,公安却告诉我“没有犯罪事实”
湖北竹山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一纸不予立案决定书,让报案人陷入绝望
防骗.png
  我叫冯小龙,江苏苏州人,今年60多岁了。
  2011年,我经人介绍到湖北竹山投资,前后真金白银投进去8500万。十五年过去,矿没开成,钱也没了。
  2026年,竹山县公安局经侦部门给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只有四个字:没有犯罪事实。
  我不服,已经正式提交复议申请。今天把这件事讲出来,是想请各位帮我看看: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
  一、我买的到底是什么
  2011年4月12日,我签订《闽胜矿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花3500万受让闽胜公司35%股权。合同写得清清楚楚:闽胜公司拥有吴家湾超贫磁铁矿的全部矿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没有法律瑕疵,可以依法开采。
  2012年2月17日,我又以同样方式购买十堰亿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支付1400万。此后,对方又以矿山建设为由,让我借款3700万。三笔加起来,正好8500万。
  这8500万,是我几十年做生意攒下的全部身家,里面还有我借遍亲友、抵押房产换来的钱。
  我一直相信竹山,相信合同,相信法律。
  二、合同上写“有证”,省厅系统里“没有证”
  2026年,我通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工作人员当面查询系统,说得清清楚楚:吴家湾、滴水岩两处超贫磁铁矿,从来没有颁发过采矿权证;磁铁矿属于省级发证矿种,县里、市里都没有权力发证。
  闽胜公司名下,只有一张吴家湾的探矿权证,还是2019年4月12日才取得的,比我们2011年签合同晚了整整8年。十堰亿达公司,探矿权、采矿权,一样都没有。
  也就是说,我2011年买到的所谓“拥有全部矿权、可以开采”的矿,从头到尾就开不了。合同上承诺的铁矿,是不存在的。
  更让我心寒的是:司法鉴定已经确认,相关文件上“冯小龙”的签名是伪造的。对方把3500万“做”成120万,把1400万“做”成105万和150万。他们靠伪造签字、伪造公司文件来改账,这是白纸黑字鉴定出来的,不是我编的。
  三、竹山公安不立案的两个理由,我想一条一条说清楚
  第一个理由:林泽胜提供了“采矿证”。
  那张证,是辉绿岩采矿许可证。辉绿岩是盖房子、做石料的石头,不是铁矿石。合同约定的是超贫磁铁矿的矿权,你拿一张石头的证,怎么证明你有铁矿采矿权?就像你买房,合同写的是房产证,卖家掏出一张车库使用证,说“这就是证”,你信吗?
  而且,省自然资源厅已明确:磁铁矿采矿证归省里发,县里、市里都没权发。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都在破产程序中确认过他们没证。公安凭什么只凭一张跟铁矿不搭边的证,就认定矿权没问题?
  第二个理由:说我去过矿上,所以“可能知晓无证开采”。
  我去矿上看看,不正常吗?我花几千万买公司股权,去自己的矿上看一看,不是天经地义吗?正是因为我亲眼看到他们在开采、在经营、在运石头,我才更加相信这座矿是有证的。他们带我参观开采现场,本身就是让我相信矿是真的、是值钱的。
  反过来讲:如果我知道他们没证,我还花3500万去买?那我买的不只是矿,还是罪。我花8500万,把自己买成一个“参与非法开采”的人?哪个正常人会干这种事?
  一个颠倒是非的“明知故买”: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有证”,经侦却说我“明知无证”
  卖矿时,对方嘴上说这个铁矿有全部矿权、没有法律瑕疵;合同上也白纸黑字写着闽胜铁矿拥有全部矿权、无法律瑕疵。可经侦好像压根不认识这合同上的字,愣是颠倒黑白,把纸面上确保“有证”说成控告人明知无证。
  法律上认定“明知”,从来不是靠猜测,而是靠客观证据。合同上白纸黑字承诺“拥有全部矿权、可以依法开采”——这是卖方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不是我猜的。我作为一个投资者,相信合同、相信法律,这有什么错?如果合同上的承诺不能信,那合同还有什么用?
  更荒唐的是,办案单位居然以“我去过矿上”为由,推定我“可能知晓无证开采”。我去自己的矿上看一看,不是天经地义吗?花几千万买公司股权,去现场看一眼经营情况,这恰恰说明我是一个正常的、负责任的投资者。正是因为他们带我参观开采现场、展示经营场景,我才更加相信这座矿是合规合法的。他们把“参观现场”歪曲成“明知无证”,等于告诉所有投资者:你别去现场看,看了就是你知情。
  反过来想,如果我知道他们没证,我还花3500万去买?那我买的不只是矿,还是罪。我花8500万,把自己买成一个“参与非法开采”的人?哪个正常人会干这种事?
  司法机关认定主观故意,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一个把“卖方合同承诺有证”解释成“买方明知无证”的结论,既不符合客观证据,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合同上写“有证”就是“有证”,不能因为我去看过,就把“有证”硬说成“无证”。这不是办案,这是给骗子开脱。
  四、还有一个时间点,请大家都看看
  2026年7月8日晚,我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经侦大队做了报案笔录。7月9日,拿到受案回执。
  后来我收到的移送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2026年7月9日,茅箭区经侦就把案子移送到了竹山县公安局。
  可是这封通知书,是2026年8月9日才寄到我手里的。整整晚了一个月。
  案子都移了一个月,我才收到通知。这一个月里,我连“案子去了哪”都不知道。我是控告人,不是旁观者,可我的知情权,好像从来没人当回事。
  五、我的请求:撤销不予立案,依法立案
  现在,我已经正式向竹山县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侦查。
  合同在,汇款凭证在,伪造签名的司法鉴定在,省厅核实“从未发证”的录音在,对方的前科和网上追逃记录也在。这么多客观证据摆在一起,怎么就“没有犯罪事实”了?
  如果对方真有采矿证,请把证亮出来,让省自然资源厅认一认。如果我今天说的有一句假话,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我也恳请十堰市公安局和检察机关,依法对复议进行监督,给一个外地投资者一点信心。
  2011年,我带着全部身家,相信竹山。
  2026年,我只想请法律告诉我:我买的矿,到底存不存在?
  这8500万,不是我银行卡上的数字,是我全家的命。十五年,我已经等得够久了。我不怕再等,我怕等不到一个讲道理的结果。
  以上内容均有证据材料支撑,本人愿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个等在复议路上的苏州商人:冯小龙
  2026年8月27日
打击犯罪.png


微评:本案在宋嵘局长眼皮底下“冲关”了?
  8月5日,一篇题为《十堰公安宋嵘局长,请您关注这起8500万诈骗案》的监督网文出现在网络。文章发布后,十堰公安表现出“高度重视”,相信这是您关注的结果。这个“关”,既是关注也是把关。外界一度以为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正在朝“公正”的方向靠拢,办案单位似乎已在着手立案。
  然而,日前传来的准确信息是:办案单位无视您的关注,竟然“冲关”而过,不予立案决定书。
  从“高度重视”到“不予立案”,这个转折让人猝不及防,更让人费解。
  回头看看这起案子的基本事实:一个苏州商人,在湖北竹山投资8500万,买了一个合同承诺“拥有全部矿权”的铁矿。十五年后,经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核实,该矿从未颁发过采矿权证,所谓“探矿权证”也比合同签订时间晚了整整8年。司法鉴定更确认,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系伪造。
  一个从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矿,被当作“权证齐全”的资产卖了;几千万的真金白银,换来的是一纸无法兑现的空头合同。这样的行为,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怎么看都与“诈骗”二字脱不了干系。
  可办案单位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
  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什么?一张辉绿岩采矿许可证——石料证,不是铁矿证。还有一条理由:当事人去过矿上,可能知晓无证开采。可正是对方带他参观开采现场、展示经营场景,才让他更加相信这座矿合规合法。一个投资者花几千万买公司股权,去现场看一眼,怎么反倒成了“明知故买”的证据?
  再说程序——2026年7月9日案件移送竹山县公安局,移送通知书却在8月9日才寄到控告人手中。整整一个月,控告人连案件去向都无从知晓,这算不算程序上的缺位?
  8500万不是小数目。一份“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决定,需要有站得住脚的证据链来支撑。目前看来,这个结论和公众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之间,存在着不小的裂缝。
  宋嵘局长,您看到了网文,也作出了重视的姿态。如今复议申请已经递交,期待这份“重视”不止于姿态,而能转化为真正经得起法律和事实检验的结论。
  十五年的等待,不该只等来一纸“不予立案”。
  一个尊重事实讲求道理的结果,才是对“重视”二字最好的回应。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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