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查看: 3738|回复: 0

恳请浏阳法院用无罪推定思维排除我父亲案中的疑点

[复制链接]

76

主题

48

回帖

62

积分

嫩笋

积分
62
发表于 2026-8-1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浏阳法院用无罪推定思维排除我父亲案中的疑点
被告人王俊洪不在强奸现场,且和女方接触的时间只有约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能做多少事?如何能认定其强奸?请求贵院严把事实关和公正关,依法宣告王俊洪无罪或从宽处理
法律6.png
  浏阳市人民法院院长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法官:
  我是王俊洪的儿子王哲波。王俊洪案已由检察机关移送贵院并已开庭审理,宣判在即。我深知,到了法院这一步,一切都要靠证据和法律说话。今天写这封公开信,不求法外开恩,只求合议庭在宣判前能以"无罪推定"的司法思维,逐一排除本案中的合理怀疑,对"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做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精准区分。
  无罪推定,是刑事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法治文明的底线。当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时,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以下关键事实和疑点,恳请法庭审慎审视。
  一、最根本的疑点:指控作案时段,父亲根本不在现场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我父亲在特定时间对辛翠英实施了强奸。但客观事实是:指控作案的那个时间段,我父亲正在与他人一起从事持续性的体力劳动,全程无脱离视线的空白时间。
  具体而言:我父亲在检察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段,正在澄潭江镇某仓库与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搬运货物。该仓库距辛翠英家直线距离超过3公里,步行需40分钟以上,且我父亲没有机动车。证人证言、货主支付的运费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已提交法庭)均能证明其当时正在持续的体力劳动,根本不存在半小时以上的脱身作案时间。
  一个不在现场的人,如何实施强奸?如果连"作案时间"这一犯罪构成最基本的客观要件都无法满足,这份指控的根基何在?恳请法官以无罪推定的思维,直面这份"不在场证明"——当被告方提供了明确的不在场证据时,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控方,控方必须用确凿证据予以反驳。若控方无法推翻,则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第二个疑点:全案无任何客观证据,唯一口供存在重大失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支撑,是典型的孤证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即结论具有唯一性,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这是为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然而,本案没有任何物证、书证、DNA证据或第三方目击证人。唯一指向"强奸"的,只有辛翠英本人的询问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同样适用证据相互印证的原则。在没有任何客观物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孤证定案,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更令人忧虑的是辛翠英口供的真实性:
  其一,辛翠英系轻度智力障碍人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询问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精神障碍人士,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若侦查机关未尽到此法定程序义务,其询问笔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其二,辛翠英的口供存在重大反复。调解书和两份《谅解书》上白纸黑字写的都是"调戏",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强奸"二字。既然本人亲笔签署的法律文件上承认的是"调戏",事后又改为"强奸",其口供的可信度存在严重疑问。
  其三,关于其"被丈夫殴打威逼而改口"的说法,虽需法庭核实,但口供前后不一本身,已使其证明力大打折扣。
  无罪推定思维要求:当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高度依赖一份存在瑕疵、前后矛盾的孤证时,合议庭应当认定该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第三个疑点:行为定性严重存疑——"调戏"与"强奸"天壤之别
  我父亲酒后言行失当,对辛翠英确有不当举动,这一点家属从未回避。但自始至终,我父亲与辛翠英从未发生任何实质性性关系,案发前当地群众之间也无此类传闻。
  定性必须准确:"调戏"是过错,是治安违法甚至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强奸"是重罪,起刑点即为三年以上。这是天壤之别,法律界限不可模糊。
  更重要的是法律情节:从辛翠英本人的询问笔录及我父亲的供述来看,我父亲在不当行为过程中因头脑清醒、内心恐惧,主动停止了进一步行为。从刑法上讲,这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既然没有发生实质性损害后果,依法就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公诉方无视"中止"情节、强行以"强奸既遂"重罪起诉,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
  四、第四个疑点:人民调解已化解终结矛盾,受害人获赔并两次出具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发后,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渠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见证下,我父亲两次共赔偿辛翠英家46500元,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加盖了调委会公章,并报送镇综治办备案。辛翠英本人两次出具《谅解书》,明确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地群众普遍认为纠纷已妥善解决,并有联合签名、村委会盖章的请愿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我父亲从轻发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已经通过基层调解、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追责时应充分考量这些重要因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司法的重要追求。矛盾已在基层化解、社会关系已修复,若继续从严从重追责,不仅撕裂已经愈合的邻里关系,更是对基层调解权威的否定。
  五、第五个疑点:一分钟的"作案时间",能认定强奸吗?
  据庭审信息,王俊洪与辛翠英的接触时间仅一分钟左右。这不是一个模糊的感觉,而是一个可以量化的客观时间标尺。
  一分钟,60秒。我们不妨理性推演:从进入现场、语言交流、发生肢体接触、到行为人主动停止、离开现场——这一系列行为压缩在60秒内完成。在这短短一分钟里,要完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完整过程,在常识和经验法则上存在重大疑问。
  法律认定事实,不能脱离生活常理。一个在时间维度上几乎不具备作案可能性的指控,其合理性何在?
  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果这一分钟的接触中确有不妥,那究竟是"强奸"这种重罪,还是"调戏"这种轻微不当?正如调解书和谅解书中双方自认的定性——"调戏"——更符合一分钟所能容纳的行为边界。用一分钟的"作案时间",已换来了近八个月的羁押,如果给他安上强奸罪的罪名,还不知道要在高墙内待多久。父亲承受的代价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失衡?
  六、疑罪从无:当存在合理怀疑时,利益应归于被告人
  综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以下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1、作案时间怀疑:被告人是否在现场?有什么证据证明作案人在现场?
  2、证据合法性怀疑:唯一口供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3、行为定性怀疑:是"调戏"还是"强奸"?是"中止"还是"既遂"?
  4、被害人诚信怀疑:调解书和谅解书写的是"调戏",为何庭上变"强奸"?
  5、作案时长怀疑:一分钟的时间,能否完成指控的犯罪行为?
  当这些合理怀疑无法被控方用确凿证据逐一排除时,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我父亲今年60岁,身患多年糖尿病,一个一辈子本分守法的农民,因一次酒后失当,已认错、赔钱、道歉,被羁押近八月,代价已远超其过错。他有错,但他不应因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而被贴上"强奸犯"的标签。
  七、恳请以"如我在诉"之心,用无罪推定思维审视本案
  最后,我谨代表全体家属,恳请李红兵院长及合议庭成员关注本案。您在浏阳法院多次强调,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家属,我们正是抱着这样的期待,把这封信用最朴素的方式递到您和法庭面前。
  "如我在诉"——如果您是我,一个眼睁睁看着父亲因一起事实不清、定性存疑的案件面临重判的儿子,您最渴望的,莫过于法官能认认真真审查那份"不在场证明",能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证据规则,能明明白白区分"调戏"与"强奸"的法律界限。
  您还说过,要"实现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人民调解已化解基层矛盾、社会关系已修复——恳请您和合议庭在宣判时,以"如我在诉"之心,以无罪推定的司法思维,审视本案每一份证据、每一项疑点,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据传,主审法官在案件评议中倾向于认为王俊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这一信息属实,我们家属要向这位法官致以最诚挚的敬意——这是一个良心法官的专业判断,是对"能为而不为"这一法律精神的准确适用。我们相信,一位多次强调"如我在诉"的院长,一位坚持院庭长带头办案的院长,不会容忍一起事实不清、定性存疑的案件以重罪结案。我们也相信,那位据传已经认定犯罪中止情节的主审法官,会用她的专业和良知,守住法律的底线。
  我们不求法外开恩,只求依法宣告无罪,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我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浏阳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不负责任的指控,是否有违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明显存在异议甚至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执意要将以莫须有的强奸罪起诉我父亲,这对我父亲是极大的不公,我们也会讨说法的。显然,检察机关的不当起诉,给法院判决出了难题。当然,如果此案法院判决不公,我们家人也会义无反顾地走向信访维权之路,我父亲是一个性格倔强,且非常内向的人,如果判决不公,他刑满释放后,他是否会像河南驻马店西平县的夏付钢‌那样,做出震惊大江南北的极端举措,我们不得而知。我相信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们一样,谁也不愿看到悲情惨剧的发生。
  此致
  求助人:王哲波
  2026年8月11日
法律5.jpg
微评:用"无罪推定"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浏阳一桩邻里纠纷,历经人民调解、赔偿谅解、群众联名求情,被告人却被羁押近八个月,面临强奸罪重判风险。这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已远超个案本身。
  事发后,澄潭江镇渠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辛翠英两次出具谅解书,明确"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当地群众普遍认为纠纷已妥善解决。这份调解协议加盖公章、报送备案,是基层治理权威的体现。若公检法对此不予认可,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将何在?
  我们强调无罪推定,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在法庭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法律应当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对照这一标准,本案的疑点难以回避:
  被告人有不在场证明,控方是否能够确凿反驳?
  全案无任何物证、DNA证据,唯一口供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调解书和谅解书写的是"调戏",定性能否在刑事审判中随意升格?
  约一分钟的接触时长,在生活常理中能否完成指控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强调重证据、轻口供。倘若在无客观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仍以强奸既遂重判,不仅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背离,更与"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令人欣慰的是,据传主审法官在案件评议中已倾向于认定犯罪中止——这正是一个有专业素养、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应有的判断。我们也相信李红兵院长多次强调的"如我在诉"理念,绝非停留在口头,而是会落实到每一份判决之中。一位主张"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法院院长,必然深知:疑罪从无,宁可漏罪,不可错判。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司法的追求。被告人已被长期羁押,若继续从严追责,不仅否定基层调解权威,更与"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疑罪从无,意味着宁可漏罪,不可错判。恳请浏阳市法院尊重事实、尊重民意、尊重调解,以无罪推定的司法思维审视全案证据,让这起邻里纠纷在法治框架下真正画上句号。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703804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6-8-16 07:51 , Processed in 0.164498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