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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蝴蝶效应”是什么?益阳一女子拉30余人入会被判刑,法院:这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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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9 1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文某某以加入平台返利、发展人员获取报酬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涉案金额高达451550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经他人介绍缴纳6000元加入EDA平台(开始时称“香港蝴蝶效应”)成为会员。此后,文某某通过自行授课或者安排下线会员讲课、聚餐等方式开展宣传、推广EDA平台,并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人员数量提升级别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加入该项目,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充值、晋升职务级别等方式获取数额不等的热度值奖励(每1热度值等值1元人民币),之后再将账户内的热度值提现获利。入会后,文某某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已有30余人加入该平台成为会员,涉案资金共计4515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加入平台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主要有“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类型。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新型传销日益增多,需提高鉴别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绝非“高风险高回报”的商业创新,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一夜暴富不切实际,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遇传销活动,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请大家警惕传销陷阱,不信高额回报,严防缴纳入门费、拉人头等模式的传销活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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