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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5女!乐清发布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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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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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31日,乐清市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

执行悬赏公告

详情如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00)乐成执字第108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执行依据:

(1999)乐成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二、执行标的:

5.88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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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4.jpg

被执行人:缪进游,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成街道县浦村,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480212****。

被执行人:周乐萍,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成街道县浦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0508****。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缪进游、周乐萍的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3%。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绝对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据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郑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577-61607120(法定工作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浙0382执2543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执行依据:

(2022)浙038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执行标的:

4.46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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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蔡笑红,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小区37幢东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20814****。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笑红的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5%。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绝对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据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郑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577-61607120(法定工作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浙0382执5426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执行依据:

(2024)浙038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

二、执行标的:

3.72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w6.jpg

被执行人:李晓野,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中浦巷4号4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1225****。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晓野的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绝对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据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郑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577-61607120(法定工作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浙0382执5153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执行依据:

(2022)浙0382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执行标的:

110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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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建仁,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路21弄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1222****。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建仁的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绝对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据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577-61607152(法定工作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浙0382执14976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一、执行依据:

(2025)浙0382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

二、执行标的:

177.95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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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柯彩平,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贾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0911****。

被执行人:柯斌,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康乐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0902****。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柯彩平、柯斌的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5%。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绝对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据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577-61607152(法定工作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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