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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救人溺亡,反遭被救者诬陷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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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柒零叁网)
4年前,浙江温州叶女士67岁的父亲在赶海时不幸溺亡。父亲下葬后不久,这起溺亡事件竟变成了“罗生门”:事发时唯一在场的见证人潘女士说,她看到叶女士父亲陷入淤泥后去营救,但最终未能成功;而叶女士一家在查看监控后认为,父亲是见义勇为,他是为了救潘某某才溺亡的。
为此,叶女士一家将潘某某诉至法院,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叶女士要求潘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支付损失5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而因为全案证据中无任何目击证人、通讯记录、现场痕迹等能证明叶女士父亲的救助行为,2025年12月和2026年1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叶女士的诉讼请求。
父亲和潘某某,到底谁才是施救者?目前,叶女士一家仍在寻找新证据,以期申请再审。
△叶某某被村民和民警打捞上岸。网络截图。
父亲赶海溺亡,一亲历现场的女子称自己施救未果
事情发生在2022年7月18日。近日,叶女士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父亲确认遇难第二天,潘某某跟家人说,父亲陷入淤泥,她立刻折身前去营救,“她说,当时都够到我爸的手了,但是我爸心善不想连累她,主动松手。”
叶女士说,当时一家正处于悲伤,听潘某某这么说既难过又感动,暂时接受了父亲意外溺亡的事实。叶女士还想着,父亲出完殡,专门找潘某某表达感谢。
△“人像1”。图/受访者提供。
不久,家人获取了事发监控,发现了不对劲。因距离较远,监控画面里人影只是不见五官的黑点,但是可以看到移动轨迹。有人影推着泡沫箱在滩涂上走,突然传出一声叫喊,人影立即折回,往来时的方向走去,直到消失在监控画面。
△“人像2”。图/受访者提供。
过了85秒左右,人影再次出现,在岸上徘徊走动、呼救,是女子的声音。“最开始的呼救声,我们听着也是女声,我父亲的声音我们家人不可能听不出来,我父亲的走路姿态我们不可能认不出来,最开始的人影分明是我父亲。”
叶女士认为,陷入淤泥的是潘某某,而父亲才是那个施救者。
叶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当地警方在事发后对潘某某的询问笔录,潘某某称,2022年7月18日5时许,她在岸上碰到了叶某某,她拿着泡沫箱先下到滩涂,叶某某之后也下去了,两人分两条路线分别行走。
在途中,她在身后听到叶某某的呼救声,她立刻折身来到叶某某旁边,看到叶某某已经陷到淤泥中,水淹到了叶某某鼻子位置,他只剩两只手扶住泡沫箱。
△施救者和潘某某。图/受访者提供。
潘某某试图靠近营救,但是脚陷入淤泥,淤泥甚至到了她肚子的位置,她无法前进。她看到叶某某一动不动了,便开始大声呼救,并守在一旁。有村民闻声赶来,她和那位村民一起将叶某某拉到岸上。施救结束后,她继续在滩涂上捡海螺。
谁才是施救者?双方均提供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人像分析和事发过程各执一词,法院均不采纳
叶女士分析监控画面后认为,是潘某某不慎陷入淤泥中呼救,父亲闻讯立刻前往施救,最终潘某某得救,父亲不幸溺亡。叶女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视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首先是最先出现的人影“人像1”和之后出现的人影“人像2”不是同一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检验视频内容后认为,“人像1”系男性,上身穿着浅色衣服。而“人像2”系女性,上身穿着深色衣服。叶女士告诉记者,父亲遇难当天穿的是一件浅绿色的衣服,而通过路政监控和目击者的供词,潘某某当天穿的是一件深花色的衣服。
△左为叶某某,右为潘某某。
检验视频声音内容后,最开始的叫喊声是女声。其认为,“人像1”听到呼救声后起身向后观望,随后折返进入监控盲区,之后“人像2”出现在画面中。
△“人像1”折返和“人像2”出现。图/受访者提供。
潘某某认为,叶某某系因单方意外事故而死亡,并非因施救被告而溺亡。她向法院提交了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人像1”、“人像2”均系潘某某。
△黑点系叶某某。图/受访者提供。
叶某某是视频中的一个黑点,从遇险到被打捞,持续存在于监控画面中,叶某某系自行进入危险区域后溺亡。
2025年,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数次开庭审理此案,于12月作出判决。记者在叶女士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对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系根据人像1的体型、衣服颜色、动作特征存在明显差距等间接特征作出盖然性推断。对于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认为亦属综合判断下的可能性结论,无法客观反映“黑点”系死者。
因为现场监控视频拍摄距离远、光线昏暗、分辨率低,无法清晰呈现人物面部特征或具体动作细节,且未体现施救的过程。两份鉴定书意见均非基于明确性技术手段,证明力有限,故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全案证据无法证明叶某某施救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是:2022年7月18日上午5时左右,叶某某与潘某某在事发地附近路口碰面后先后进入附近滩涂区域捡拾海螺。
4时57分52秒,“人像1”出现在监控画面中;5时50秒左右出现了喊叫声,“人像1”回头观望,随即折返;5时1分37秒左右,“人像1”从画面中消失;
5时3分1秒左右,被告潘某某(人像2)出现在画面中积极呼救;5时17分17秒左右,施救者推行泡沫板出现在画面中,后在潘某某的协助下将叶某某打捞上岸;当日,叶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叶某某系因救助被告而死亡,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全案证据中无任何目击证人、通讯记录、现场痕迹或救援过程描述能证明叶某某系因靠近、接触或试图拉拽被告而陷入险境。所以,原告的诉求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叶女士绘制的双方行程路线图。图/受访者提供。
一审判决后,叶女士提起上诉。2026年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近日她得知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叶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已有的监控和潘某某的笔录,她推断两人从碰面点抵达监控画面区域存在5分钟的时间差,她认为这是证明最初人影是谁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叶女士说,她将继续搜集证据以申请再审。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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