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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
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黄涉赌等治安突出问题,全年共破获黄赌刑事案件6万余起,查处黄赌治安案件50余万起。3
中文名
卖淫嫖娼
外文名
Prostitution
定义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行为
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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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文化内容
共87个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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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片
色情片是以直接展示异性或同性性行为过程而制造感官刺激的影片,属于淫秽物品。色情片是由电影的发明而产生的,1896年,法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色情片《洞房夜新娘》。20世纪70年代,随录像技术发展形成产业规模,在西方泛滥成灾,色情片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表现形式。色情片大多见于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制片商为追求利润而拍摄,由于色情片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和毒害青少年思想,受到世界各国正直人士的反对,因此无法在常规影视渠道公开放映。中国《刑法》将色情片列为淫秽物品,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鉴定,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的制作、传播行为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播行为设定拘留及罚款处罚。
黄色小说
黄色小说即淫秽小说,指以性、色情内容为主的低俗刊物,现代中文语境中“黄色”已约定俗成代指色情内容。根据中国法律界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出版物属于淫秽物品,但含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在此列。黄色小说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表现形式,会对公众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淫秽物品的传播不仅腐蚀社会道德,还可能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危害。中国自2007年起持续开展网络文学专项整治,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查处多起传播淫秽色情小说案件,关闭违规网站并删除相关链接。2023年湖北侦破特大AI创作色情小说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人工智能撰写淫秽内容非法牟利,成为新型犯罪形态。
工口漫画
工口漫画是日本漫画中以表达色情内容为主的类型,中文名称源于日语“エロ”(eroticism的缩写),外文名称为エロ漫画,别称咸漫。该类型作品通过画面与情节呈现性爱场景及相关主题。日语中因“エッチ”(音近H)常以H代指色情内容,工口漫画常包含由偶然事件触发的暴露或暧昧场景,部分作品中角色行为动机涉及羞愧、愤怒等复杂情绪而非单纯情欲。此类漫画在少年漫画杂志中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其过度强调福利内容,支持者则认为福利要素符合青春期读者需求且属于日本漫画传统。“エロ”作为术语既指代性爱倾向,也与日语“变态”罗马音缩写存在关联。围绕工口漫画的争议涉及法律与教育层面,有观点指出日本色情漫画数量增长与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存在相关性,但主流出版社仍将尺度把控作为内容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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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我国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收容教育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并且是将卖淫、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改造,这是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根本就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与《立法法》相冲突,理应失效。同时,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理应自然失效2
。
收容教育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7号)
现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化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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