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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发生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9.4”一般火灾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清应急罚决[2025]第0001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9月4日18时06分许,位于乐清市环保产业园A6幢的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7531323.00元。2025年11月26日,接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9·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乐政函[2025]171号)文件,根据批复内容确认,乐清市嘉裕电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对车间生产线改建采取有效监管,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7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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