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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湖南临湘市检察院:“转办”能成为“程序空转”挡箭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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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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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追问湖南临湘市检察院:“转办”能成为“程序空转”挡箭牌么?
作风4.jpg
  湖南临湘市检察院在2026年3月26日的书面答复中,仅用一句“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就试图终结一位75岁退休检察官两年多的维权之路。这份答复不仅没有平息疑问,反而暴露了更多问题。
  一、最高检的转办是“依相关规定办”,而非“程序空转”
  临湘市检察院在回复中轻描淡写地提到,我的信访申诉“已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转本部门办理”。这看似正常的流程,恰恰忽略了一个关键前提:这份信访材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管理厅转下来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八条明确写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办理。”
  我向最高检申诉,不是因为我越级上访,而是因为我在本地已经申诉无门。最高检在2025年10月收到我的申诉报告后,“经审查现有材料”才转给湖南省检察院办理的——没有直接驳回,而是选择将其转交湖南省检察院,再由省院转至岳阳市院,最后才到临湘市院。这个层层转办的过程,恰恰说明最高检认为我的诉求并非“不符合政策”,而是需要下面认真核实和办理,即要具体落实在一个“办”字上。
  如果最高检在审查之初就认定我的诉求“明显不符合政策”,完全可以直接书面告知我,没有必要启动这套转办程序。临湘市检察院现在用“转办”来证明自己的“程序正确”,却回避了为什么最高检愿意转办、为什么两级上级检察院都没有直接驳回这个根本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我的诉求真的“不符合任何政策”,那最高检的转办岂不是在故意浪费三级检察院的行政资源?这显然说不通。
  更令人费解的是,当我带着这些疑问,当面向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黄翔追问:最高检的转办要求究竟该如何理解?黄翔竟然不耐烦地回答:“你的信访事项已经给出了回复,我不看最高检的回复,你拿最高检的回复说事没用!”——作为基层检察院的负责人,对上级机关的转办要求竟以“不看”“没用”回应,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对信访程序的最大漠视。
  二、组织部和下级检察院对19号文件都没有“最终解释权”
  临湘市委组织部在《关于李映红同志工资待遇情况的说明》中称,19号文件是否适用于我,“以批准机关或其所在人事关系单位解释为准”。这里“批准机关”指的是谁?如果是临湘市检察院,那就有意思了——当年给我核定待遇的恰恰是临湘市检察院,现在让它自己解释自己当年有没有适用错误,这既是“运动员当裁判”,也是在回避实质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19号文件是中组部和最高检联合下发的,解释权当然在联合发文的中央机关,而不在基层组织部或基层检察院。
  临湘市委组织部在解释中还说,19号文件“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且“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都应该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这两句话本身没错,但用在我身上就偷换了概念:
  1、我2004年已被审批晋升为四级高级检察官,这一身份是经过逐级批准的,当然属于“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人员”。19号文件2011年7月发布时,我仍在职,且四级高级检察官的身份没有被撤销,为什么不能适用?为什么当时不按19号文件精神落实我的待遇?
  2、“职数限制”是晋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如果连依据19号文件核定待遇的资格都被否定,那连“进入职数序列竞争”的门槛都没摸着,又何谈“职数不够”呢?
  临湘市检察院在回复中拿不出19号文件作废的依据,组织部就拿不出我“不适用”该文件的具体理由。一个说“文件无效”,一个说“由批准机关解释”,双方各说各话,唯独没有人回答那个最核心的问题:2008年我被批准为四级高级检察官起算时间为2004年1月28日,2011年退休时凭什么不按19号文件中的规定核定待遇?
  三、程序空转的实质是“用程序问题掩盖实体问题”
  从2024年3月至今,两年时间里,我得到的答复越来越短,理由越来越弱,到最后干脆只剩下“不符合政策”五个字。这背后暴露的,是基层单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的典型心态:没有能力解决,就用程序拖延;没有理由驳回,就用沉默应对。
  国家信访局要求,对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而临湘市检察院给我的,既没有“听取陈述”,也没有“调查核实”,更没有“出具意见书”——只是一纸寥寥数语的“程序性回复”,连我提出的19号文件适用问题、等级晋升推算依据问题都只字未提。
  程序是用来保障实体公正的,不是用来回避实体问题的。如果每个单位都像这样“收到即办结、转办即完成”,那信访制度就真的变成了“踢皮球”的合法外衣。
  我不懂为什么一份中央和最高检联合下发的文件,到了地方就成了一纸空文。我更不懂为什么一份最高检转办下来的信访件,到了基层就只剩下“不符合政策”五个字,甚至连检察长都可以对上级的转办要求视而不见,什么“我不看最高检的回复”!
  我今年75岁了。我不求特殊照顾,只求一个公道:2008年批准的四级高级检察官,2011年退休时到底该按什么文件、什么等级核定待遇?如果19号文件不适用,请告诉我适用哪份文件、为什么不适用。如果适用,请告诉我为什么当年没有适用?
  我已经向最高检提交了所有材料。我等着。
  求助人:李映红
  2026年3月29日
官僚作风.png
微评:最高检的“转办”岂容基层检察长“不看”?
  一纸薄薄的回复,五个冰冷的“不符合政策”,就能终结一位75岁退休检察官两年的维权路?湖南临湘市检察院给出的这份“程序性回复”,不仅未能平息质疑,反而在“转办”二字上露出了马脚。
  临湘市检察院或许忘了,这份信访件并非普通的越级上访,而是经过最高检干部管理厅层层转办下来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最高检的“转办”不是简单的程序流转,而是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办理”的指令。如果李映红老人的诉求真的如临湘市检察院所言“不符合任何政策”,最高检何必启动三级检察机关的行政资源,层层转办?这不是浪费公权力,而是基层单位在用“程序正确”来掩盖“实体回避”。
  更令人震惊的是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黄翔的态度。面对当事人当面追问最高检转办要求如何理解时,黄翔竟然不耐烦地表示:“我不看最高检的回复,你拿最高检的回复说事没用!”作为基层检察长,对上级机关的转办要求竟以“不看”和“没用”回应,这不仅是对信访人的傲慢,更是对检察系统层级秩序的公开蔑视。最高检的转办,在基层眼中难道只是一张可以随意撕毁的“废纸”?
  回看整个事件,实质再清楚不过:2008年批准的四级高级检察官,2011年退休时为何不按19号文件核定待遇?面对这个核心问题,临湘市检察院拿不出文件作废的依据,临湘市委组织部则以“由批准机关解释”来推卸责任。双方各说各话,唯独回避了问题的本质。而当当事人穷尽程序后,基层单位用“转办”来证明自己的程序合规,用“已回复”来堵住申诉人的嘴,甚至连检察长都可以对上级要求视而不见——这不是“程序空转”是什么?
  最高检对李映红的信访事项虽然只是“转办”,但转办的重点在于一个“办”字,也就是承办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办理责任,包括自主办理‌:上级机关将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机关后,下级机关需独立开展调查或处置工作,上级不干预具体办理过程‌;结果导向‌:转办不要求汇报办理过程,但必须在办结后反馈最终结果,确保“有交有回”‌;转办件的责任完全由下级承办单位承担,其对案件质量、事实查清、程序合规等负全责‌。所以,转办并只“转”不“办”——无论是转办、交办还是督办,无一例外地都是要“办”,如果只“转”不“办”,就是失责渎职。
  程序是用来保障实体公正的,不是用来踢皮球的。如果每一级都用“转办”来卸责,用“已回复”来搪塞,那信访制度就会沦为“合法拖字诀”的外衣。今年75岁的李映红不求特殊照顾,只求一个公道。这份公道,难道比最高检的“转办”还难落实吗?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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