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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廖*有,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南田镇三源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011**912,联系电话:18867721**8
被举报事项: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三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2007年“4·23”重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中,存在严重履职不力、调查不彻、追责不严等问题,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党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基本情况与严重性质
2007年4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居民刘*宝驾驶车牌号为浙KC1136的货运车辆(运输砖块),在长镇线1km+800m下坡路段超速行驶,与举报人父亲廖永炎(54岁)、弟弟廖建波(31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但本案中,肇事车辆为营运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在运输作业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但鉴于事故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且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存在调查不彻、包庇纵容问题,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上级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二、地方政府履职不力的具体表现
(一)事故调查不彻,责任追究不严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然而,文成县有关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1. 未依法扣留肇事车辆:事故当日,交警未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扣留肇事车辆,而是任其停放在肇事者家门口,直至次日家属提出异议后才拖离。此举涉嫌妨碍证据固定、包庇肇事者。
2. 未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肇事者刘*宝驾驶的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应属“生产经营单位”范畴。但相关部门从未对其车辆所属单位、货物托运方等链条责任进行调查。
3. 未依法认定事故性质:至今未向家属出具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未明确事故性质(是否属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赔偿责任落实不到位,变相为肇事者“买单”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刘*宝名下拥有233.42平方米房产((2011)温文商初字第26号判决书证实),完全具备赔偿能力。但文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用南田镇政府、县政法委、百丈漈镇政府财政资金102047元为刘化宝垫付赔偿款,剩余5万元至今无合法支付凭证。
此举涉嫌:
· 用财政资金为肇事者“买单”,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包庇纵容肇事者,使其分文未出、逍遥法外
·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家利益
(三)18年来敷衍塞责,问题久拖不决
举报人自2007年起,持续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18年来:
· 从未收到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
· 从未得到对肇事者追责的实质性结果
· 所有投诉均被转回文成县“自查”,形成“空转死循环”
· 2026年3月,举报人进京向中央纪委反映问题,竟在首都遭不明身份人员拦截遣返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举报诉求
1. 请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对此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办,查明文成县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调查不彻、包庇纵容等问题。
2. 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三级政府在处理此重大事故中的履职不力问题进行审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责任。
3. 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提级调查此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依法追责。
4. 请求依法追回被违规垫付的财政资金102047元,并向肇事者刘化宝追偿,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5. 请求依法给予举报人家庭合理赔偿,并对18年来因事故调查不力、执行不力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补偿。
举报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愿配合调查。
此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举报人(签名):廖*有
2026年3月28日
附件目录:
1.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民终字第1016、1017号民事判决书
3. 文成县法院2012年《调解协议书》
4. 三张政府财政垫资票据复印件
5. (2011)温文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刘化宝有房产)
6. 文成县百丈漈镇政府《答复意见》(证伪“低保户”)
7. 文成县法院2025年11月11日《处理意见》
8. 各级机关转办、推诿的短信截图
9. 2026年3月进京被拦截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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