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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江涛院长一封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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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2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永嘉县人民法院刘良海庭长涉嫌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系列案件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 吴寿康,男,汉族,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民。联系电话:17681973798。
   被控告人 :刘良海,男,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18号行政赔偿案件及(2025)浙0324行初31号电表注销案件的承办法官。
控告请求:
1.请求贵院(委)依法对被控告人刘良海在审理控告人行政赔偿案件、撤销原赔偿决定案件及电表注销案件中,涉嫌 滥用职权、程序严重违法、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刘良海的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3.请求依法纠正其作出的错误裁判,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房屋被违法强拆,于2023年1月4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赔偿诉讼材料,同时另行起诉要求撤销原赔偿决定书。案件历经拖延立案、强制并案、纵容被告规避诉讼等程序违法,最终被被控告人刘良海以错误理由驳回全部诉请。同时,在控告人诉请恢复电表、确认销户违法的案件中,被控告人刘良海无视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具体事实如下:
一、 案件背景:核心证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伪造。
在进入本案事实陈述前,需首先明确一个已被司法终审确认的、贯穿所有案件的核心事实:作为强拆“依据”的《产权调换协议》,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行终359号、360号生效判决认定为永嘉县三江街道提供的协议判决协议无效生效,并明确“未经双方签字”。这一铁证,是判断后续所有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合法性的根本前提。
二、 立案环节: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拖延立案长达一年半之久。
控告人于2023年1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诉讼材料及撤销原赔偿决定诉讼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而,控告人的材料被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至一年半后(即2024年7月29日)方予立案。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变相剥夺了控告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尽管当时被控告人刘良海尚未担任本案承办法官,但此严重程序违法构成了后续审理不公的程序背景。
三、 审理环节:滥用合并审理程序,强制并案、随意延期。
案件月2024年11月8日早上首次开庭后,被控告人刘良海在控告人多次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在到6个月期限时于2025年1月27日仍强行将行政赔偿案件、撤销原赔偿决定案件六个案件合并审理,此后又延期审理。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但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意愿、保障诉讼效率。被控告人在控告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强行并案,并以此为由不断延期,其实质是滥用合并审理程序、恶意拖延审判,严重侵害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四、 应对被告变更行为环节:未保障原告选择权,纵容被告规避诉讼。
在案件立案近12个月时,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7月7日 “现发现赔偿决定书的部分赔偿项目、金额不当,故本着事实就是原状,三江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决定自行撤销于2024年4月16日做出的赔偿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9日作出故意减少面积的新的赔偿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本案中,控告人已就原赔偿决定书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控告人刘良海将两案合并审理后,本应依法保障控告人的选择权——即控告人有权要求法院继续审查原赔偿决定书的合法性并作出确认判决。然而,被控告人刘良海完全未履行释明义务,未保障控告人选择权,直接认可被告单方作出的新赔偿决定,并以此为由一并驳回控告人针对原赔偿决定书的撤销请求及针对新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此行为实质上是帮助被告通过“程序游戏”完全规避司法审查,使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撤销重作”的伎俩,让法院对原违法行为的审查“凭空消失”,严重违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五、 实体裁判环节:无视生效判决,以已被否定的“协议拆迁”为由枉法裁判。
在控告人起诉拆除电表、注销户号的案件中,被控告人刘良海在明知《产权调换协议》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签字系伪造、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以“协议拆迁”为由驳回控告人起诉。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以及“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的典型情形,属于故意违背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四、 对比证据:同街道电表注销案件的不同裁判结果,凸显永嘉县法院的选择性司法。
为证明被控告人刘良海的枉法裁判并非“认识分歧”或“法律理解不同”,而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控告人特提供同街道隔壁村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对比证据: 对比分析
在郑寿良案中,当事人已经签署协议和腾空单,法院仍判决行政机关拆除电表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恢复原状。
在控告人案中,作为拆除依据的《产权调换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伪造、无效,控告人从未签署有效协议,违法情节远比郑寿良案严重。
然而,被控告人刘良海却以“协议拆迁”为由驳回控告人起诉,对同一法院、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这一对比充分证明,刘良海的裁判并非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而是故意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其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清晰可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选择性司法,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七、 整体评述:系列行为构成系统性程序违法与司法不公。
被控告人刘良海的上述行为,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违法链条:
审理程序:强制并案、随意延期,滥用程序权力拖延审判;
应对被告行为:将撤销原决定与赔偿新决定强制并案后,未保障原告选择权,纵容行政机关以“撤销重作”方式完全规避司法审查;
实体裁判:无视生效判决,以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虚假协议为由驳回电表案件起诉。
这一系列行为绝非孤立的工作失误或认识偏差,而是滥用审判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系统性违法,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已涉嫌刑事犯罪及严重违纪。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被控告人刘良海通过强制并案的方式,将控告人针对原赔偿决定的独立撤销之诉与赔偿新决定的案件捆绑,进而利用被告单方撤销原决定的行为,一举消灭了控告人对原违法行为的全部诉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以“金蝉脱壳”。这种“程序魔术”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公然嘲弄,必须予以严厉追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郑某案的对比证据,彻底击碎了“认识分歧”或“法律理解不同”的辩解可能。当同一法院、同一时期、同类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时,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某些法官在特定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枉法裁判。
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现依法提起控告。恳请贵院(委)依法立案调查,追究被控告人刘良海的刑事责任及纪律责任,并纠正其作出的错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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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良海法官判决采用的都是他自己定的法律,和人民大众或者法律书上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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