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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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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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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900万公民:



    刚才看了一下703804帖子《除夕至正月初二,温州市区这些地方可以销售、燃放烟花 》,https://bbs.703804.com/thread-16447244-1-1.html


    其中禁止温州百姓燃放烟花爆竹,上述文章说的法律依据是《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上述立法属于地方立法,属于下位法。


     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文章中提及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上位法),其中明确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不是所有区域禁止燃放。


      针对上述两部法律立法的歧义、法条的竞合、矛盾,上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而《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依法处理。即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该按照上位法执行,而不是下位法。即除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的特殊区域之外,应该允许所有温州900万公民在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这才是“法的精神”!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
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中国是法治国家。因此我建议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立法法》规定,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原则,修改或者撤销《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全面依法治国。




附:
一、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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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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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不是法盲的人都知道:中国公民权利立法原则是“法无禁止皆自由”。

     上述这个“法”,在《法理学》《立法法》方面,是指全国人大的立法和国务院的立法、条例,而不包括《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因此,在《法学》方面,温州地方立法的《规定》,不能限制温州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 三条。

    其次,温州市政府上述禁止百姓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立法规定,一炮双响——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和宪法产生抵触,即俗称的“违宪”,依据《宪法》第五条,依法要追究温州市人大立法部门的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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