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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苏某某,过年前顶风作案!行政拘留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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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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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看就要过年
打工人心里盘算的都是赶紧做完这单
好揣着钱回家团圆
然而
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一男子
因一时侥幸
换来11日拘留
������
而这一切的根源
是一次违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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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5年12月26日
苏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在苍南县望里镇祺临村室外堆垛旁
使用割炬进行切割作业引发火灾
造成涉事企业财产损失
现场无人员伤亡
且在动用明火作业前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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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了解
起火原因为
苏某某在切割作业时掉落的火花
引发周边可燃物所致
苏某某的行为
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面对处罚结果,苏某某对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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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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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怪自己安全意识太淡薄,总想着就一会儿功夫,不会出事。为了省点事、赶点工,把规矩全抛在脑后,现在想想真是后怕!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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